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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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
本项目用地面积 12170.89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13458.14 平方米。新建一栋教学楼,地下 1 层,地上 8 层,建筑面积 5995.25 平方米(含地下通道约 210 平方米);新建一栋学生宿舍,地下 1 层,地上 6 层,建筑面积 7462.89 平方米;以及配套校内道路、给排水、消防、电气等室外工程面积约 10388.58 平方米。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扩建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全过程项目咨询管理、工程前期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工程监理、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及勘察报告审查工作。
(单位:日历天)
(包括但不限于资质人员、业绩等要求)
4.1法人资格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4.2对投标人企业的资质要求
4.2.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4.2.2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须以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为牵头人。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人选派。联合体各方总数应不超过两家。
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4.2.2.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4.2.2.3 联合体资质按联合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确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2.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2.2.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4.2.2.6 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4.2.2.7分包工程应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如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与招标人签订的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如本身已具备相应资质的,资质对应的工作不得再分包给其他单位。
4.3 投标人须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遏制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意见》的要求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4.4投标人应有良好信誉,并持有佛山市(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并获得诚信编号。
4.4.1 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档案的有效范围是开标当天考评结论为D级或以上的,且未被系统锁定。(投标人需持有“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类型的考评结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监理单位需持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诚信档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持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档案)。
4.4.2广东省以外的投标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专栏关于投标人进粤企业及人员信息登记的网页打印件。
4.5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4.5.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名,须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级)职称(职称证书应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4.5.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5.3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6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要求(可由项目负责人兼任,若为联合体投标,须由项目管理单位提供)
4.6.1 对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资格要求:1名,须具有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级)职称(职称证书应符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4.6.2 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项目管理负责人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6.3 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7 对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须由监理单位提供)
4.7.1 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1名,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4.7.2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三次。省外进粤企业,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办理了登记手续。
4.7.3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4.7.4 需提供投标人近半年(扣除发布招标公告当月往前顺推6个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的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所属当地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为准。
4.7.5 投标人应慎重考虑选派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多个项目的投标竞争,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两个及以上项目均中标的,只能按照不同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先后,担任不超过三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当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已超过三个时,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项目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4.8 对投标人企业的信誉要求
4.8.1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此处所指的“冻结”,是指被“冻结”的财产影响到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其中财产被全部冻结的,应当不具备投标资格;财产被部分冻结,但投标人可证明财产被冻结不影响其对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具备投标资格)
4.8.2 目前没有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此处所指的“处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的有关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该行政处罚信息已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除此之外,其他以通知、通报等形式或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投标人投标资格作出的限制,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处罚”范畴)
4.8.3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此处“骗取中标”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严重违约或重大监理质量问题”则以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予以认定,其中的“重大”监理质量问题,是指生效文件认定的“重大”事故等级达到《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标准;“最近三年”是指该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三年,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为准)
4.8.4 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执行联动机制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投标人若为名单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4.8.5 根据《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8部门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实施联合奖惩的通知》(佛发改信用〔2019〕1号),对被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8.6 根据《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佛政数〔2022〕14号)规定,因在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缴纳罚款、拒不执行政府部门指令等行为,或在投标过程中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汇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或在广东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企业,或在佛山辖区内发生死亡2人及以下一般事故的企业,或频发事故的企业等情况,被应急管理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期内不得参加投标。
4.9 对投标人企业完成过的类似工程全过程咨询业绩要求
4.9.1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承接过至少1项项目总投资为9000万元或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以合同协议书载明的为准)。相关证明材料须包括:中标通知书(必须是当地集中交易机构或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发或备案的方为有效)及合同协议书,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须提供该项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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