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Ⅷ标项目经理部。业主:沪杭铁路客运专线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计价款拨付。项目概况: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上海宝山站至苏皖省界段,正线:改DK1+031.51~DK427+948.09,线路长度 422.882km,其中新建线路长度 416.047km,利用既有长度 6.835km。含上海枢纽、南通地区、扬州地区、南京枢纽相关工程,新建车站9座、改建3座,配套新建上海宝山、南京北动车运用所,新建扬州东存车场,扩建南通动车运用所,含新建上海至南通铁路太仓至四团段(简称沪通二期)同步实施和并行段,含盐泰锡常宜铁路泰州南站同步实施工程、海门北站地下预留轨道交通同步实施工程。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工程HSZQ-8标。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沪宁段正线DK179+042~DK211+585站前及相关工程,正线长度32.55公里,利用盐通预留(陈桥至国道村)、通泰扬特大桥右线特大桥桥长2.75公里,通泰扬特大桥(含如皋西高架站)桥长32.050公里。设8#梁场承担标段内预制箱梁987孔。无砟轨道施工(不含CRTSⅢ型板制作及运输)。工程造价:31亿,
项目开工日期::2022年11月,项目合同完工日期:2027年10月3,总工期:1825天。
2.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竞争谈判方式。
3.招标依据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铁路建设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办法》(铁总物资116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规定》(中国铁建运管〔2021〕26号);
(6)《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4. 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要求
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条件:
4.2.1 投标人资格要求(包件号:FLL01-02)
FLL01-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厂商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依据 Q/CR 749.3-2020 出具的 CRCC 认证证书。 ③生产能力:要有组织、运输、产地存货的能力,承诺向本项目提供的竞标物资在质量、数量及供货上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⑤质量保证能力: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0年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⑧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一个生产厂家对同一标段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1年1月-2023年12月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1年1月-2023年12月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须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或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年-2023年的纳税信用证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2023年12月中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自行到单位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扯: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查询结果页面截屏并盖投标人公章。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接受因质量原因被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95306网站查询)通报,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其产品的代理商; 5.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6.不接受近一年内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供货商; 7.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 8.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 9.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 10.不接受被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招标人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黑名单并处于限制期内的供应商。 |
JCT01-02 |
①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许可和认证要求:投标物资生产厂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含拟投标物资)生产厂商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具有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依据 Q/CR 749.3-2020 出具的 CRCC 认证证书。 ③生产能力:要有组织、运输、产地存货的能力,承诺向本项目提供的竞标物资在质量、数量及供货上满足采购人的需要(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④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期间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生产厂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含)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含)人民币;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附表中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同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成立(注册)不足三年的,只需提供成立(注册)以后此条款所要求的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⑤质量保证能力:每种物资全指标技术参数性能满足国家和铁路行业最新标准的各项规定; ⑥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2020年至今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至少3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物资生产厂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⑦履约信用:无因自身履约问题而引起的法律诉讼、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以及被招标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 ⑧其他要求: 1.投标人与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包件中同时投标;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投标人如是代理商,可以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多个生产厂家的产品参加投标;一个生产厂家对同一标段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2021年1月-2023年12月无任何违法和违约行为;2021年1月-2023年12月未发生因物资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事故;须提供纳税信用等级或由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2021年-2023年的纳税信用证明;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1月-2023年12月中不曾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的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应自行到单位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不属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网扯:www.gsxt.gov.cn)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并在投标文件中出具查询结果页面截屏并盖投标人公章。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不接受因质量原因,正在进行整改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其产品的代理商; 5.不接受因物资质量、供应等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 6.不接受近一年内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布有违法行为记录及物资供应不良记录的供货商; 7.不接受自投标文件递交之日起前1年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 8.不接受已清退出铁路市场的供应商; 9.不接受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投标限制期的供货商; 10.不接受被中国中铁、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各招标人集团公司列入限制交易黑名单并处于限制期内的供应商。 |
5.竟谈文件的获取
于205月08时00分至2005月17时00分通过注册后查看下载竟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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