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河片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18号)、《关于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关于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三街坊)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3〕0108号)、《关于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三街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关于变更京雄高速东侧安置区工程建设项目名称的函》、《关于大河片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2023〕027号)、《关于变更京雄高速东侧安置房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名称的复函》(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公共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大河片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标段四项目配电箱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地点:注册后查看
2.2项目概况:大河片区安置房及配套设施工程标段四项目总建筑面积约36.5万平方米。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招标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电表柜、户内箱、落地式配电箱、挂(嵌)墙双电源切换配电箱、事故照明切换箱等的制造、供货(含配电箱以及配电箱内的全部元器件并成套供应)、技术指导、调试及保修。楼上户内用电电表、住宅配套楼商业电表由供电局提供计量电表,配电箱厂家应预留电表的安装空间及负责安装调试,投产前应与供电局进行沟通确认。其余电表按业主、供电局要求配置。(详见招标图纸及清单)
2.4交货期:合同签订后开始备货,货物到场为招标人下发下料单(订货单)历天内,货物需达到合格要求。最终交货日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供货以发出订货单为准,本货物质保期至少24个月(质保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5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6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20270032.92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②③的要求:
①投标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投标人须是配电箱制造商;
③投标人所投产品须具有《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证书无法体现满足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的,应同时提供能够体现满足要求的相应产品的检测报告关键页。)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5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1个合同承包范围内含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配电箱供货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u.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v.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w.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g项修改为本条);
x.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h项修改为本条);
y.投标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j项修改为本条);
z.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行为(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o项修改为本条);
aa.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②项修改为本条);
ab.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ac.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ad.投标人被雄安新区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ae.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l项修改为本条);
af.在雄安新区招标范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信誉要求”第⑤项修改为本条);
ag.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信用中国”网站“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r项修改为本条);
ah.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条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为准,处罚日期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准)(上述招标公告“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第p项修改为本条);
ai.以上t、u、v、w、x、y、z、aa、ab、ac、ad、ae、af、ag、ah与(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z、aa、ab、ac、ad、ae、af、ag、ah条要求为准;
aj.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6)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他要求:
①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②财务要求:
提供2020、2021、2022年度(若2020年后成立,提供成立至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各投标人对多个标段提出投标时,最多允许中标 / (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4.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5-18 00:00:00至2024-06-12 08:59:00(北京,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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