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健康管理科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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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信财公开招标-2024-57
2、项目名称:信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健康管理科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000,000.00元
最高限价:90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 采购内容:信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健康管理科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共检验15类计38个项目外送服务。主要服务内容:标本接收、运输(含冷链运输)、检测、报告系统对接并送到医院、系统接口费、售后、投诉和纠纷处理以及相关附加服务(具体内容、服务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5.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 服务期限:一年(合同履行期间,若有项目采购人自行开展,则该项目自动终止)。
5.4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 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达到合格标准。
备注:1.检验项目按照最新《河南省(信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的费率(百分比)进行报价;2.本项目的预算价为预估价,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服务期满止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感染性病原检测实验室的《二级生物安全备案证明》;
3.2供应商拟投入的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病理诊断人员执业医师证书(2人及以上,至少1人必须具备高级病理技术职称)。
3.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附件),投标人(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022年度或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投标人(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
三、获取招标文件
1.:2006月1 至 2006月1,每天00:00至11:59,12:00至23:59(北京,法定节假日除外。)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信财公开招标-2024-57-1 | 信阳市中心医院东院区健康管理科检验外送服务采购项目 | 9000000 | 9000000 |
5.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3 服务期限:一年(合同履行期间,若有项目采购人自行开展,则该项目自动终止)。
5.4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5 质量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且达到合格标准。
备注:1.检验项目按照最新《河南省(信阳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的费率(百分比)进行报价;2.本项目的预算价为预估价,最终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该项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3.2供应商拟投入的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病理诊断人员执业医师证书(2人及以上,至少1人必须具备高级病理技术职称)。
3.3本项目 适用 信用承诺(详见下述要求)。
(一)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时,可对照资格要求进行自主核对,确定符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招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附件),投标人(供应商)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2022年度或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纳税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③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提供开标前12个月内任意6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证明,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按已缴纳月份提供);
④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履行合同的法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⑥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投标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将上述由信用承诺函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资格证明材料需同其他要求发布的文件一起发布。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加盖投标人(供应商)公章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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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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