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上游昌波水电站基建工程项目金沙江上游昌波水电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昌波分公司,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
2.2 项目规模:826MW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到昌波水电站工程竣工水土保持通过验收止。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为: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
招标范围 |
标书售价(元) |
CHDT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调查服务 |
昌波水电站截流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昌波水电站蓄水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昌波水电站工程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服务。与上述验收有关的水保事务和资料整编、配合通过验收核查 |
500 |
本项目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承包人进场后,协助发包人开展现场自查,形成自查整改意见并配合落实;(2)对电站水土保持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包括监理、监测等资料);(3)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完成验收实施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查;(4)承包人应对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调查工作;(5)承包人严格按照电站水保方案及其批复、各级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验收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相关整改,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对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包括监理、监测等资料);(6)配合发包人开展设施验收报告内审,按照技术审查会议意见完善验收报告,完成审查会会务工作;(7)配合发包人进行现场验收、参加验收会议;(8)配合发包人公示报备,并完成相关资料归档;(9) 配合发包人迎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查,做好相关报材料的准备、汇报及其他相关工作。
(一)项目概况
昌波水电站位于金沙江上游四川省与西藏自治区交界河段,是金沙江上游“一库十三级”梯级规划方案的第十一个梯级,其上一梯级为苏洼龙水电站,下一梯级为旭龙水电站。工程所处河段为南北向(自北向南流),左岸为四川省的巴塘县,右岸为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并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电站上游方向50km附近有国道G318道路经过,下游方向130km附近有国道G214道路经过,工程区沿河左岸有连接巴塘至得荣的国道G215通过,工程区沿河右岸有连接江达县波罗乡至格朗西金沙江大桥的西藏自治区省道S201线。
昌波电站为混合式开发,为径流式电站。昌波水电站枢纽布置格局由王大龙坝址首部枢纽(左岸河床式生态厂房+泄洪闸+右岸非溢流坝段+右岸非常泄洪洞)+左岸引水发电系统(岸塔式进水口+引水隧洞+独立布置调压室+莫曲河口地下厂房)+鱼道组成。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坝址位于苏洼龙乡至莫曲河口金沙江河段上,坝址处控制流域面积184436km,多年平均流量为948m/s。电站采用混合式开发,正常蓄水位2387m,相应库容0.167亿m,调节库容0.081亿m,死水位2382m,电站装机容量826MW(其中引水式电站装机740MW,河床式电站装机86MW),年发电量(联合运行)43.55亿kWh,属二等大(2)型工程。
根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本工程防治责任范围共计407.83hm(其中,永久占地268.83hm,临时占地139.00hm),分属于四川省的巴塘县和和西藏自治区芒康县。其中,四川省巴塘县238.56hm(其中,永久占地141.51hm,临时占地97.05hm),西藏自治区芒康县169.27hm(其中,永久占地127.32hm,临时占地41.95hm)。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为2个一级水土流失防治区,分别为:电站枢纽工程区(I)、移民安置区(II);电站枢纽工程区(I)下分6个二级分区,分别为:枢纽工程区(I-1)、弃渣场区(I-2)、表土堆存场区(I-3)、交通设施区(I-4)、施工生产生活区(I-5)、水库淹没及影响区(I-6);移民安置区(II)下分2个二级分区,分别为:库岸防护工程区(II-1)、专项设施复建区(II-2)。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到设计水平年,本工程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84.39hm,林草植被建设面积82.75hm,可减少水土流失量约7.76万t;本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度可达到87.6%,土壤流失控制比可达到1.06,渣土防护率可达到88.6%,表土保护率可达到98.7%,林草植被恢复率可达到95.3%,林草覆盖率可达到36.9%。水土流失各项防治指标均可达到防治目标要求。
(二)建设工期
2023年11月昌波水电站开工建设。至205月,工程筹建期,完成征地移民、招投标工作,以及部分主要场内道路、渣场治理、砂石加工系统、供水供电等项目施工,计划2025年11月大江截流;2030年1月下闸蓄水、首台机组具备发电条件;2030年5月全部机组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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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调查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被国家应急管理部(www.mem.gov.cn)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8.投标人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四星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9.投标人业绩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近5年(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或水土保持验收备案回执为准)完成过1项大型水电工程(装机规模≥30万kW)的竣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2)近5年(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或水土保持验收备案回执为准)完成过1项大型水电工程(装机规模≥30万kW)的蓄水阶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
10.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近5年(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项大型水电工程(装机规模≥30万kW)竣工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2)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近5年(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项大型水电工程(装机规模≥30万kW)蓄水阶段水土保持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人须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或用户验收报告等材料扫描件。
11.投标人拟任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为企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须出具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社保机构缴费证明专用章;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须出具本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12.承担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水保监测、水保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13.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招标文件: 2024-06-25 17:00到2024-07-02 17:00。
4.2 获取方式:注册后查看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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