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告苍府公字〔2024〕32号招标公告
日期: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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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项目名称 ###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5〕881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
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县2015年第1批乡镇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县元坝镇井岗村三、四组。共征收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局。 实施单位###县元坝镇人民政府。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苍府发〔2023〕16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7的比例划分。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年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2020〕2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县自然资###县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事务中心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县人民政府 20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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