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
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3.磋商对象其他资格条件:
具有代理相应广告投放资质的证明文件,如为代理商,代理商需具有相应渠道广告投放代理1年(含)以上经验。
4.磋商对象通用资格要求。
4.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4.1.1磋商对象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磋商对象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1.2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1.3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1.4磋商对象拟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提供承诺函。
4.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2.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4.2.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2.3磋商对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黑名单,其响应的产品或服务在黑名单规定的品目、地域和等相关禁入措施范围内的;
4.2.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2.5磋商对象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4.2.6磋商对象与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在既往同类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或问题,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未妥善解决的;
4.2.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3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4.1 磋商文件获取:【2024】年【07】月【24】日至【2024】年【07】月【26】日,每日
08:30-
17:30(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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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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