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招标项目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常年税务咨询及汇算审核、同期资料准备服务,项目业主为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4-2025年常年税务咨询及汇算审核、同期资料准备服务。
2.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2.3招标主体: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4项目签约主体:
包1: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包2、包3: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类公司(详见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相关内容)。
2.5服务地点:四川省成都市。
2.5服务范围:
包1: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业务需求,为招标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代管代建项目等内外涉税事项提供税务政策咨询、专项税务咨询及税务合规性检查等常年税务咨询服务。
包2: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业务需求,为轨道城市集团及其下设东南区域开发事业部所辖全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公司注册地为锦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高新区、天府新区、东部新区、简阳市、金堂县等行政区)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服务、出具相关鉴证报告及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意见书,并根据业务需求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包2预计17个公司(详见《包2服务范围统计表》),具体服务项目以招标人任务委派为准。
包3: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业务需求,为轨道城市集团下设西北区域开发事业部所辖全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类公司(公司注册地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郫都区、新都区、温江区、新津区、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蒲江县等行政区)提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服务、出具相关鉴证报告及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意见书,并根据业务需求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包3预计20个公司(详见《包3服务范围统计表》),具体服务项目以招标人任务委派为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招标具体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调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投标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包2服务范围统计表》
序号 |
公司全称 |
公司简称 |
1 |
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轨道城市集团 |
2 |
成都高新区陆肖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陆肖公司 |
3 |
成都高新区三岔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三岔公司 |
4 |
成都东部新区林栖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林栖公司 |
5 |
成都双流钟家湾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钟家湾公司 |
6 |
成都空港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空港公司 |
7 |
成都空港二江寺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二江寺公司 |
8 |
成都锦江区静桉南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静桉南公司 |
9 |
成都锦江区静桉北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静桉北公司 |
10 |
成都双流板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板桥公司 |
11 |
成都天府前湾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前湾公司 |
12 |
成都锦江锦林坝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锦林坝公司 |
13 |
新公司01(暂估) |
新公司01 |
14 |
新公司02(暂估) |
新公司02 |
15 |
新公司03(暂估) |
新公司03 |
16 |
新公司04(暂估) |
新公司04 |
17 |
新公司05(暂估) |
新公司05 |
注:本表中新公司注册等情况综合考虑了现状及后续开发计划,最终服务范围内的公司明细及各年度开发情况以实际为准。
《包3服务范围统计表》
序号 |
公司全称 |
公司简称 |
1 |
成都青羊马厂坝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马厂坝公司 |
2 |
成都武侯双凤七里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双凤七里公司 |
3 |
成都成华区同桂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同桂公司 |
4 |
成都郫都区梓橦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梓橦公司 |
5 |
成都金牛区幸福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幸福公司 |
6 |
成都成华区龙桂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龙桂公司 |
7 |
成都郫都区梓瑞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梓瑞公司 |
8 |
成都金牛区梓郡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梓郡公司 |
9 |
成都郫都区菁蓉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菁蓉公司 |
10 |
成都金牛区梓宸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梓宸公司 |
11 |
成都新都区友宜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友宜公司 |
12 |
成都金牛区金周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金周公司 |
13 |
成都武侯区金桥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金桥公司 |
14 |
成都青羊康桥驿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康桥公司 |
15 |
成都成华区桂莘轨道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
桂莘公司 |
16 |
新公司06(暂估) |
新公司06 |
17 |
新公司07(暂估) |
新公司07 |
18 |
新公司08(暂估) |
新公司08 |
19 |
新公司09(暂估) |
新公司09 |
20 |
新公司10(暂估) |
新公司10 |
注:本表中新公司注册等情况综合考虑了现状及后续开发计划,最终服务范围内的公司明细及各年度开发情况以实际为准。
2.6服务内容:
包1: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业务需求,为轨道城市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代管代建项目等提供2024-2025年常年税务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税务政策咨询
1)日常税务问题咨询服务。就有关涉税事项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动态咨询服务(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根据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在接到通知后,根据甲方要求时限派员),现场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涉税疑问;出具相关涉税意见书(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
2)税收法规政策的告知和分析服务。及时传递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最新财税法律法规政策,应服务对象要求查找并传递特定财税政策文件资料(在接到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并进行分析解读;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税务政策咨询报告。
(2)专项税务咨询
1)税务筹划服务。根据服务对象要求,辅助服务对象进行税金预测、税务测算等工作。指导和参与税收筹划工作,指导服务对象运用税收政策的策略和方法,参与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案设计,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双方协商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出具税务专项咨询报告(税收筹划方案适用性意见书等)。
2)合同税务审阅。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对重要合同涉及的税务模式和税务政策进行研判,审阅涉税条款约定的合规性,提示相关涉税风险;应服务对象要求,列席重要合同筹备、讨论、分析、谈判等会议,就会议事项中涉及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服务对象争取有利的财税条款,及时提示相关涉税风险;根据双方协商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出具税务专项咨询报告(合同审阅专项涉税意见书等)。
3)税企协调服务。协助维护服务对象的税企关系,在出现税企分歧的情况下,积极协助服务对象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服务对象的最大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协商要求,于税企现场沟通服务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出具税务专项咨询报告。
4)财税培训服务。应服务对象要求每年至少为服务对象提供2次免费培训。
(3)税务合规性检查
1)税务风险提示。对服务对象日常经营事项及特殊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政策变更、投并购、投融资、房地产、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业管理、保租房业务等)税务处理情况进行税务风险检测提示,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服务对象要求在通知的时限内出具相关风险提示及优化整改建议等。
2)纳税申报审查:每月派员到现场对轨道城市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类公司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对账务处理、纳税申报等进行审查,并确保于各税种(不含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截止日前内(具体以招标人通知为准)完成上述审查工作并反馈审查意见;其中季度末审查每次派员人数不得低于3人,服务不少于2天,每季度纳税申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服务对象要求出具纳税申报审查意见书,意见书主体为轨道城市集团。
3)税务检查服务。针对税收稽查、纳税评价等事项,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辅导服务对象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最大限度的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协助服务对象完成报告书立、自查分析、情况说明、请示汇报等事宜,指导其制作、修改、审定涉税法律文书;根据双方协商要求,在约定的时限内出具专项咨询报告。
包2、包3: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业务需求,为服务范围内各公司提供2024-2025年所属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服务、出具相关鉴证报告及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意见书,并根据业务需求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
(1)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服务
1)按约定配备专职审核人员,对项目合同委托方所属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请的信息(包括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实施必要审核程序,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向项目合同委托方出具真实、合法的专项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2)在税务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限前,协助项目合同委托方完成所属期企业所得税汇算纳税申报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并提供完整审核底稿资料与审定的申报数据电子版,确保项目合同委托方按税务局要求完成上述两项申报工作(若需要提前完成以上工作,以甲方具体通知或者要求为准)。
3)综合汇算审核情况,根据甲方要求出具企业内部税务管理意见书。
(2)同期资料准备服务
完成所属期内关联交易业务梳理,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期资料报告文档(若项目合同委托方为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若项目合同委托方非成都轨道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时,同期资料为特殊事项文档)。同期资料的准备工作应根据项目合同委托方关联交易业务实际情况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第42号)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若未实际发生,则不计取相关费用;若发生,则按实计取相关费用。
2.7服务期限:
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如合同终止后存在合同服务期内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服务内容应继续履行至全部内容完成为止。
包2、包3:框架合同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招标人在两年内就轨道城市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房地产开发类公司所需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及同期资料准备服务进行任务委托,至最后一个委托项目全部委托工作完成之日止。框架合同服务期内具体委托的项目合同,服务期限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服务成果全部出具、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并经项目合同委托方确认后结束。
2.8质量要求:遵守中国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守则,符合国家、地方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招标人的要求。
2.9标段划分:1个标段。
2.10本次招标中标人数量:3名,其中包1、包2、包3各1名。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及AAA级(含)以上税务师事务所等级,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工作能力与条件。
注:
①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原件备查。
②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等级以最新年度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AAAAA、AAAA)、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AAA及以下)对投标人进行的等级认定为依据。
3.1.2业绩要求:近五年(2019年10月以来至投标截止日期内),至少具有1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同时具备常年税务咨询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及汇算审核服务业绩,或同时具备常年税务咨询服务、汇算审核服务业绩及同期资料准备服务业绩。
注:
①除同期资料准备服务业绩外,其余类型业绩(常年税务咨询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汇算审核服务)服务对象均必须为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100强(以下简称“TOP100”)企业(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或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
②常年税务咨询服务业绩以合同签订的确定业绩的有效性;其余业绩(同期资料准备服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服务、汇算审核服务)应为已完成业绩,均以对应成果文件的出具确定业绩的有效性(合同委托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或投标人出具的加盖鲜章证明文件的需注明项目)。
③业绩证明材料应为能完整的体现相关工作内容并能符合业绩要求的合同关键页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关键页无法证明,则应提供合同委托方(甲方)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或投标人出具的加盖鲜章证明文件。……
国有企业,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中相关权属截图或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证明其公司性质,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提供打印纸质版加盖投标人公章;无法清晰证明其企业性质的,不算业绩。
大型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划分标准界定,须提供证明委托方(甲方)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的审计报告关键页或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关键页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关键页为列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指标的信息页和盖章页或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无法清晰证明其属于大型企业的,不算业绩。
⑤属于TOP100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的,应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中相关权属截图或其他证明材料(格式自拟),证明其最终控股企业为TOP100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业;未能清晰表明服务对象最终控股企业的或者最终控股企业与实施不符的,不计有效业绩。
⑥上述多种类型的业绩不要求同时在同一合同中体现;同一合同中,多个委托方按一个业绩计算;委托方同时为TOP100企业及国有企业的,只计1个业绩;同一合同中同时具有不同类型服务业绩的,可分别计算得分。
⑦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足,无法清晰证明业绩符合要求的,或证明材料中最终控股企业与事实不符的,不计有效业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3人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至少1名且具备10年及以上的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
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至少6名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且均应具备5年及以上的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资格。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正式在职人员。
注:
①税务师须提供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颁发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注册税务师须提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证》;以上证件均为原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②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须提供截止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的在职证明,可选择提供以下两种材料之一:a.投标人为其缴纳至少半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月或上个月或上上个月连续6个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b.投标人与其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③证书取得年限以证书批准日期的年度为初始年,计算初始年至20经过的年份,不满一年按1年计。例如批准日期为2014年11月0,证书取得年限按2024-2014+1=11年计算。
3.1.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3.1.5财务要求:不提供。
3.2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个标段投标,可中标的标段数量为 1 个。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 年8月1起获得“拟投标项目回执”。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投标截止,下同)为 2024 年9月9 日9 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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