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炼油助剂框架集中招标(公开,石家庄,硫磺回收尾气净化系统高效脱硫剂1003021560510332)(WZ20240927-1003-10319-B1)招标人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高效脱硫剂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已通过审批,资金已落实。 2.2 招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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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资 | 数量 | 计量单位 | 备注 | ||||
1 | 高效复合脱硫剂原油S>3.0% 单耗0.5-1.0% 复配添加剂Ⅰ级 活性组分MDEA+位阻胺 活性组分≥99% | 1192.00 | 吨 | 包1-高效复合脱硫剂 | ||||
2.3 技术规格:技术规格见具体招标文件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政务服务平台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将予以否决。 3.1.7 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投标承诺书》(见附件1)(注:招标文件正文和附件1中的投标承诺书均需加盖公章)。 3.1.8 投标人需提供工厂大门、工厂全景、生产车间、原材料库房、成品库房照片,并提供主要生产设备的购置凭证(租赁设备的不予认可)。以下4种情况可认定为生产商:⑴投标人为供应产品的生产企业。⑵若投标产品为投标人子公司生产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主要股东名单,投标人需直接控股生产企业50%(不含)以上。 (3)若投标产品为投标人分公司生产的,需提供有效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正常生产的证明文件。⑷若同一集团公司下的销售公司代表母公司参与投标,则应由母公司出具投标授权书及内部组织机构分工等证明文件。(若母公司为跨国企业,其中国分公司参与投标,同样适用于此条款。) 3.1.9 生产商需提供: (1)生产工艺流程; (2)与工艺流程相对应的主要原材料清单; (3)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凭证。提供距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两年内(固定床三剂以运行周期为准)投标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凭证,原材料采购总金额占投标文件销售业绩总金额10%及以上。国产原料需提供增值税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进口原料需提供进口报关单、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等。 3.1.10 响应招标方要求的技术标准,要求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须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或为本标的物有效期内的易派客产品质量评价报告(初评或复评报告))。 3.1.11 (1)提供投标人投标产品的试用合格报告,或技术协议,或用户评价报告。 (2)提供对应的销售发票(仅接受通过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供应商发票”模块提供的发票信息)。 3.1.1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标的物属于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且品种数量满足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销售单位需提供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目录);以上所述证照许可范围均需涵盖标的物。 3.1.13 危险化学品运输。若标的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投标商需提供有效的危化品运输资质;若投标商委托第三方物流运输,需提供有效的运输合作协议,并提供第三方物流商的危化品运输资质。 3.1.14 国外品牌代理商视同生厂商。投标人须提供标的物生产企业出具的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授权书,以及近一年内的标的物进口报关单。 授权书应明确包含是否为独家代理/区域代理/用户代理、授权代理期限(授权截止日期应至少晚于开标之日起6个月及以上)、授权品种及型号、授权范围、授权人姓名和职务有效签字或盖章;同一生产商仅允许授权一家代理商参加投标。 3.1.15 具有技术方案支持能力(工艺监护及优化,解决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以往服务装置(石化行业单套6万吨/年以上硫磺回收)的工艺计算书。 3.1.16 具备现场技术服务能力,承诺每季度对含胺浓度、气体负荷、发泡及热稳定性盐进行分析并提供装置运行分析报告。在装置净化气排放异常时,要求在24小时内提供技术支持方案,技术人员48小时内到达装置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提供至少1份硫磺回收装置脱硫溶剂专项分析报告:报告涵盖脱硫溶剂物化性质、含胺浓度、发泡、热稳态盐的分析,及装置运行分析报告。 3.1.17 石化行业单套6万吨/年以上硫磺回收装置的尾气达标治理装置(无后碱洗装置)有应用业绩,并取得了等同或优于招标人技术要求的应用效果,提供有效的试用报告、或使用报告、或技术协议、自2015年7月起开具的销售发票。中石化外的业绩须提供硫磺回收装置处理能力证明(技术协议或有效的应用证明),证明资料须附上使用企业联系人和电话。 3.1.1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19 详细要求具体见招标文件。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9月 8:00时至209月1 16:00时(北京,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0元,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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