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概况:
(1)采购方式:公开竞争性谈判
(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3)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本项目技术规范书的相关要求。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
(1)采购内容:
序号 |
线路 |
媒体/产品形式 |
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 |
1 |
地铁1号线 |
站台(站厅)/车内播放要求:96次/天 |
42028.30 |
2 |
轻轨3号线 |
75141.51 |
|
3 |
地铁6号线 |
56603.77 |
|
4 |
地铁9号线 |
42028.30 |
|
5 |
地铁1号线 |
站台(站厅)/车内播放要求:32次/天 |
14009.43 |
6 |
轻轨3号线 |
25047.17 |
|
7 |
地铁6号线 |
18867.92 |
|
8 |
地铁9号线 |
14009.43 |
(2)投放范围:轨道运营线路,含1.3.6.9号线。
(3)本项目为不带量采购,预估采购金额100万元(含税),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注:本项目为框架竞争性谈判,本次框架竞争性谈判标的为采购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采购人向成交人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供应商不同意此条款,视为退出本项目竞争性谈判。
(4)分包划分情况:本项目不划分分包和份额。
(5)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双方同意由乙方作为甲方服务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甲方与乙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甲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所涉及的] 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乙方违约,甲方向乙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
1.3本项目设置单价最高限价(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详见“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供应商在单价最高限价基础上对所有应答产品统一报一个综合折扣系数,供应商所报折扣系数不能高于100.00%,否则应答将被否决。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最高限价以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为准。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供应商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应答报价的,应具备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主体资格证件扫描件。
2.1.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应答报价。
2.1.3不允许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
2.1.4供应商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5供应商须具备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或重庆市快捷轨道交通广告有限公司授权的运营资质。
2.1.6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1月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轨道交通站内视频媒体投放服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30万元(含税)。
注:
(1)供应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签字盖章页)。如为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为准;如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和对应的有效订单,以订单签订为准。
(2)以上对应合同/订单业绩金额按如下方式认定:
发票扫描件及随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如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对应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金额的,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发票具体要求为:
①发票开具须在对应合同/订单签订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否则不予认可;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合同/订单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谈判小组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3)供应商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4)以上资料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应答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9月13日起)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13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9月13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竞争性谈判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竞争性谈判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及其应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竞争性谈判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供应商及其任一应答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竞争性谈判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竞争性谈判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竞争性谈判文件获取
3.1 获取:209月8时30分至209月17时00分(北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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