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第二批车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来源已落实,招标人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倡导潜在投标人用先进标准引领产品质量提升,有效治理质量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采购机制。 为保障电网和设备本质安全,维护良好电工装备质量生态环境,确保投标人提供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对违反“投标函”承诺的投标人加大不良行为处理力度。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应列明合同包个数、采购货物及其数量、实施地点等内容)
附件1:招标范围
分标编号 |
货物类别 |
货物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单位 |
合同包 |
|
个数 |
包号 |
||||||
1001 |
电动汽车 |
轿车、SUV |
5门6座SUV2台、5门5座三厢轿车 |
7 |
台 |
1 |
包1 |
●详见货物清单。(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货物清单》)
●协议库存增加:货物清单的“交货”为参考
,实际交货
以供货单约定为准。本项目协议库存供货期限详见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是否接受代理商投标见3.6专用资格要求。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3.4 接受代理商或者外协外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3.5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以及任何分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外购外协的除外)、转包行为的投标。
(2)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投标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产品,除外购外协的产品外,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产品的资格要求;对于外购外协的产品,产品制造商应满足本公告资质相关业绩要求。
(3)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附件2:专用资质业绩要求(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编制在技术投标文件中)
分标编号 |
包号 |
物资名称 |
投标人要求 |
合同业绩要求: |
必要装备(生产设备或试验检测设备) |
所投产品须取得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
入网许可证/生产许可证/3C认证证书/其他资质要求 |
报价方式 |
最高限价(万元)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1001 |
1 |
电动汽车 |
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或集货商 |
2021年9月 标人具有同类产品销售业绩。 |
/ |
/ |
1、提供所投产品所含型号的 CC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所托产品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 |
固定总价 |
126.62 |
2 |
注:
专用资格条件说明:
1投标人类别:本项目接受制造商、代理商投标和集货商。A:仅接受制造商投标;B:接受代理商投标:接受代理商和制造商投标;代理商必须取得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仅进口产品)的授权;C:接受集成商投标:集成商应具有系统集成、整合及二次开发能力;注: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就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同时参与同一标包的投标。制造商是指以原材料或零组件(自制或外购),经生产、加工、集成、调试等工序,制成一系列产品的生产企业。
2合同业绩:需提供2021年9月至投标截止日签订的同类产品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金额或数量须满足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合同与对应发票的复印或扫描件按
顺序由远及近一一对应编制,并制定目录,业绩
以合同签订
为准。如国家有行政许可的,销售业绩应在取得许可
后方为有效。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提供代理商或授权制造商的销售业绩均可;集货商投标的,招标人只认可集货商的销售业绩;经销商投标的,招标人只认可经销商的销售业绩。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能证明是所投产品或是同类产品;如果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明相关业绩时,应提供合同对应的技术规范书佐证。
3业绩认定标准: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或结果截图与平台查验结果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生产试验设备(如有):具有完整的制造、工艺装备和试验设备;具有同等电压等级(或同等要求、同等规模)及以上投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出厂试验的能力。
5认证证书:提供的认证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代理商投标的,仅需提供原制造商的认证证书(进口产品仅需提供投标人的认证证书);集成商投标的,提供集成商的认证证书;经销商投标的,提供经销商的认证证书。
6许可证(如有):包括生产许可证(提供所投产品的有效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提供所投产品的有效入网许可证)、CCC认证(提供所投产品的有效CCC认证)等。
7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如有):提供所投主要产品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报告检测项目必须覆盖所投主要产品;报告包含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
8条件备注:提供本次招标提出的其他资格要求证明材料,所提供材料覆盖所投主要产品,真实有效并在有效期内。
9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质业绩要求、样品要求对投标人无约束。
10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如合同复印件、中标通知书、证书等),证明材料务必保证信息完整、字迹清晰,不要涂抹关键信息,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且不限于否决、扣分等情形),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编制投标文件或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3.9 其他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电子文件)获取。
4.2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09月2
至20
09月2
17:00(北京
,下同)获取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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