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聘审计机构选取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破产业务服务机构的公告
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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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破产业务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招标公告 |
选聘主体 | 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债务人情况 | 重庆市万盛区若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兰化工公司”或“债务人”)成立于2004年4月1,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10759285320M,法定代表人为杨大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灰石开采,销售。碳酸钙制造,销售,化工原料及辅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建材销售,餐饮服务,来料加工、销售:建筑用灰岩,机砂,沙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 是 |
案号 | (2024)渝05破237号 |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 |
所需服务类型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破产业务服务 |
服务内容 | 受托审计机构应当至少完成以下委托工作内容: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到位金额、未到位金额;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如果抽逃,确认抽逃出资人及相关责任人及其所涉及的金额。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被审计单位就其财产是否存在下列行为: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对附条件的债务在条件未成就前清偿的;对附期限的债务在期限未届满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被审计单位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情况,包括清偿债权人名称如姓名、清偿、清偿金额性质。 (四)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五)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被审计单位,以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被审计单位、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六)配合管理人审核破产债权,与管理人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七)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八)就被审计单位与关联公司及股东财产混同、管理混同、债权债务混同情况发表独立的意见。 (九)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等工作提出意见,辅助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税收债权审查以及税款核销等事宜。根据管理人的要求,针对专门事项出具意见或报告,非特别重大事项的,不再另行收费。 (十)对被审计单位为管理人提供财务、会计、税务方面专业知识咨询。 (十一)就审计报告向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等作出说明,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质询,回答相关问题。 (十二)调取债务人银行账户流水、状态。 (十三)根据破产工作的需要,提供审计机构的其他专业服务。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受托条件: (一)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具备破产审计工作所需的服务能力; (二)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须具有破产项目审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不存在《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四)受托审计机构已入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 (五)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自行承诺); (六)受托审计机构和派出人员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的惩戒和处分(自行承诺); (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审计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说明 | (一)审计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场开展工作; (二)中介机构完成工作时限应与破产清算工作要求相匹配,但最迟应于2011月1前向管理人提交审计报告初稿,2011月2前向管理人提交审计报告定稿,管理人另有要求的除外。报名机构可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划分工作阶段,单独规定每个工作阶段完成时限 |
服务金额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金额说明 | (一)本次招募有效报价区间为5万元(含本数)至15万元(含本数),低于最低报价或者高于最高报价的竞选报价无效,竞选报价无效的竞选机构不得中选或作为备选机构。 (二)报价应为一口价、固定价、包干价,并承诺本次审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人工费、税费等)均包含在报价之内。 (三)费用的支付方式应不优于:在本项目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后1个月内且有足额财产时,支付全部费用。 (四)报价不应违反有关部门对审计收费的限制性标准。 (五)不符合以上价格要求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
选取方式 | 择优直接选取 |
需回避机构 | |
回避原因 | |
选聘 | 2024-10-17 1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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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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