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20新盛街道高空视频监控增补服务项目 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 购项目简 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20新盛街道高空视频监控增补服务项目 。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1.3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人自筹,且已落实。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项目概况:采购2台高清球形监控摄像机,具体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2.2采购预算: 不含税总价 23900元 (税率13%)。注:小微企业纳税人税率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2.3合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4 供货期:自采购人下达采购订单之日起 15天完成供货。
2.5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3年。
2.6标包划分:不划分。
2.7成交供应商 数量及份额: 1个,100%。
2.8服务地点:扬州市,具体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2.9报价规则:报不含税总价(元)。
2.10最高限价: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不含税总价 23900元 ,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将否决其应答。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3.1.1依法设立: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
3.1.2财务要求: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需提供“承诺能够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诺函。
3.1.3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 2021年1月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过的类似项目(摄像头等类似监控设备供货)业绩,合同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注:以上、含税金额以单项合同或订单或结算文件或甲方证明材料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或电子件),关键页包括体现采购内容、合同标的、签字盖章页;提供框架合同的,须同时提供 “框架合同+订单(加盖甲方印章)”或“框架合同+结算文件(加盖甲方印章)”或“框架合同+甲方证明(加盖甲方公司印章并提供甲方联系人)”。上述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将不计入累计金额。
3.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1.5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答。若为代理商应答,需提供应答核心产品(球形监控摄像机)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 1)同一品牌的代理商与制造厂商不得同时应答;
( 2)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应答。
若为代理商应答的须提供授权函,若为制造商应答的须提供制造商说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应答均作否决处理。
3.1.6应答产品资格要求:
( 1)应答产品必须为本次应答所涉及的全部规格型号产品。
( 2)应答产品应为成熟稳定的产品。
( 3)应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3.1.7本项目不接受转包、分包。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0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0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3.3控股管理关系
(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 4)供应商不得与其他供应商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注册电话、邮箱等信息一致,若存在与其他单位信息一致情况,请提供相关内容及说明。
3.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以及不得存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4.询价文件的获取
4.1询价文件获取: 20 10 月 22 日至 20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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