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电动叉车租赁询比价
日期: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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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条件1.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订立及履行合同的能力。2.具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具备国家有关部****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并在有关部门和行业的监督检查中没有不良记录,与金隅集团各分/子企业没有不良合作记录;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二、租赁车辆要求1.电动叉车租赁(不带司机),报价时必须上传附件,叉车品牌、规格、型号、其它附带文件资料,已使用年限为近3年内,荷载起重(3吨)。2.电动叉车满电工作不低于8小时。3.必须现场核实,必须满足现场使用要求。4.纯电动叉车电池(铅酸电池),含配套充电设备设施和线缆。5.对于叉车故障乙方不能按时修复的,亦不能提供替用车辆的,甲方有权请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手续及证照齐全、有效,车况良好的车辆,确保甲方能够安全使用。如车况及其它技术参数等不满足甲方现场使用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吨位的车辆,不另行计费。7.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日常检查等。租赁期间叉车所有的维修、保养、检查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8.乙方负责租赁叉车来回的运输(中标后按甲方要求将叉车送至叉车使用地点),并自行承担运费。叉车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乙方将叉车自行运回。9.乙方必须保证合法拥有叉车的所有权,并确保租赁给甲方的叉车合法性,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10.乙方必须提供24小时随叫随到的全方位服务。接到报修电话2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如果4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在4小时内为甲方提供替用车辆,如不能修复且未在约定
内提供替用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临时租车损失。同时,甲方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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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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