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局集团公司南京桥工段小型养路机械招标二次公告
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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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上海局集团公司南京桥工段小型养路机械公开招标(二次)公告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专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京桥工段小型养路机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第二包件:冲击式内燃捣固镐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供应能力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须满足1-5条件之一,★第6条为必须满足项)
1. 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2)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须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3)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或其它通用设备等,须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委托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CMA认证和CNAS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并有一年及以上的上道使用良好记录,上道使用前通过了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无文件号的资料应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的新型养路机械。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相关管理要求通过了质量认定。
5.其它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6.整机环保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凡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及环保部国环规大气【2016】第03号公告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须提供投标产品(整机)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复印件及发动机型式核准证书。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报表,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和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六)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七)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八)其他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产品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3)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中标单价如超过集团公司计划单价(含13%增值税)时无法实施时,本项目视为流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7)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第三包件:钢轨锂电锯钻成套设备
(一)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须满足1~3条件之一,第4、5、6、7、8条为必要条件)
1.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现行铁道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2.有国家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机械动力、通用机械、电动工具或检测设备,须通过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3.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生产国相应的安全认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等)。
4.投标产品适应环境温度-25℃~+50℃,提供电芯厂家的耐低温报告验证。
5.投标产品雨天可以作业,提供IP65或以上等级的防护等级检测报告。
6.电池组安全要求:电池组安全符合GB 3124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内相关要求,提供CQC认证报告。电源适配器须通过CCC认证(带有CCC认证标识,进口产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锂电池须通过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产品零下25℃环境温度正常使用检测(提供全页、合格检测报告)。电源适配器须通过CCC认证(带有CCC认证标识,进口产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
7.裸机应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防水检测。
8.供货业绩。(提供近三年路内单位供货合同,至少1份)以及使用证明(所投产品三年内段级以上使用证明)。
(三)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四)其他要求:
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产品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⑸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如需确认真实性,投标商须配合提供原件复核。
⑺ 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月 08:30至2011月13日 16:30(北京)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本招标项目上海局集团公司南京桥工段小型养路机械公开招标(二次)公告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专项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南京桥工段小型养路机械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详见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第二包件:冲击式内燃捣固镐
(一)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供应能力的生产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须满足1-5条件之一,★第6条为必须满足项)
1. 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2)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须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3)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或其它通用设备等,须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委托通过具有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CMA认证和CNAS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并有一年及以上的上道使用良好记录,上道使用前通过了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无文件号的资料应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验收(或评审)的新型养路机械。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业产品相关管理要求通过了质量认定。
5.其它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6.整机环保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非手持式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凡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及环保部国环规大气【2016】第03号公告要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或货物入境前,在本企业官方网站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并同步上传至环境保护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供政府有关部门、公众和企业查询使用。★须提供投标产品(整机)的环保信息公开情况复印件及发动机型式核准证书。
(三)生产能力: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四)财务能力:投标人近两年财务报表,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
(五)供货业绩: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在铁路局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和本次投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销售合同。
(六)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七)用户使用证明: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用户使用证明。
(八)其他要求:
(1)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产品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3)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4)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5)投标产品中标单价如超过集团公司计划单价(含13%增值税)时无法实施时,本项目视为流标。
(6)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7)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第三包件:钢轨锂电锯钻成套设备
(一)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二)许可和认证(须满足1~3条件之一,第4、5、6、7、8条为必要条件)
1.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依据现行铁道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近三年内产品质量检测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
2.有国家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机械动力、通用机械、电动工具或检测设备,须通过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3.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生产国相应的安全认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等)。
4.投标产品适应环境温度-25℃~+50℃,提供电芯厂家的耐低温报告验证。
5.投标产品雨天可以作业,提供IP65或以上等级的防护等级检测报告。
6.电池组安全要求:电池组安全符合GB 31241《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内相关要求,提供CQC认证报告。电源适配器须通过CCC认证(带有CCC认证标识,进口产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锂电池须通过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本产品零下25℃环境温度正常使用检测(提供全页、合格检测报告)。电源适配器须通过CCC认证(带有CCC认证标识,进口产品提供国际电工委员会出具的CB或CE证书)。
7.裸机应具有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检测机构防水检测。
8.供货业绩。(提供近三年路内单位供货合同,至少1份)以及使用证明(所投产品三年内段级以上使用证明)。
(三)履约信用:投标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两年内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财产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投标状态。同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投(中)标人或其产品未列入国铁集团不良供应商信用评价通报。在上海局集团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
(四)其他要求:
⑴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⑵ 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产品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⑶ 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法人(或授权人)签字。
⑷ 检测资料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应齐全并符合要求。
⑸ 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下划线)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如需确认真实性,投标商须配合提供原件复核。
⑺ 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诚信要求
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1月 08:30至2011月13日 16:30(北京)注册后查看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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