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2.1.1磋商对象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磋商对象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1.2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响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响应。
2.1.3 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2.1.4 磋商对象应承诺其经营的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业务活动的安全性。
2.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1.6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代理商须提供原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加盖原厂公章的授权函(原件);
(2)同时须提供原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加盖原厂公章的3年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2.2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2.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2.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2.3磋商对象在中信建投证券供应商年度评估或日常评估中有不良记录且处于观察期或禁入期的,或其产品、服务在中信建投证券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2.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2.2.5磋商对象或其法定代表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3磋商对象其他资格条件
2.3.1磋商对象自2021年1月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应具备券商或证券交易所或国有六大行或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级网络项目销售案例(不含维保服务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或同一个框架合同下的不同订单金额总和)不低于200万元(仅限于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或负载均衡设备或路由器或防火墙)的销售案例,不少于1个,同一个框架合同下的不同订单视为一个有效案例。应提供合同复印件的首页、服务内容页、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材料作为案例证明材料,若为框架合同,需提供订单为依据。并说明该案例的实施网络环境(实施场景须为数据中心)。
2.4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凡有意参加本次磋商者,请派人员于2011月1至2011月1,北京9:30 至17:00 时购买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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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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