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服务部各类型设备、车辆使用气路各型配件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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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地面服务部各类型设备、车辆使用气路各型配件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本项目是为了满足日常各类型设备、车辆气路使用的各型配件的供货渠道及时、畅通、有效,以此用于保障使用设备、车辆在日常工作中的可靠性,保障日常生产需求,实现车辆设备安全运行的目标。(清单详见附件1)
1.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配件,所提供的配件必须为原厂生产,规格型号必须与原厂一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标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等),满足设备厂商生产质量标准要求和使用要求。
(2)供应商有责任协助做好其所供物料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及时分析改进市场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
(3)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如采购方需要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货物通知的次日供货,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的,采购方有权退货,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4)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配件,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5)针对采购方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或无法恢复设备性能的配件,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进行检测鉴定,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检验鉴定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更换、退货等处理措施。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货物的隐蔽瑕疵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货物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该货物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安全消防知识,施工车辆应通过国家车辆年检,大型工具应进行登记备案。
(3)在采购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采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包含但不限于非正常磨损技术分析,损伤原因分析等)。
(4)供应商须将配件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在此之前,应做好质量控制,必要的时候附带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5)当配件出现更新换代或停产状况时,供应商必须提供配件生产厂商或设备厂商的相关说明,同时,供应商应保证能够提供已更新换代的配件或已停产配件的替代件,并依照协议约定的原配件价格执行。
(6)供应商有责任保留与进货渠道有关的单据(进货单,报关单)等,必要时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货物来源渠道单据进行查看。
3.交付要求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告知采购方交货日期,并且按照承诺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收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国产配件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进口配件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22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货物交付的,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文件进行申请,申请文件经采购方书面认可后,采购方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重新下达订单,交货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
(3)物料每个最小包装单元必须齐全有效,物料的包装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包装费用不得另外收取。供应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包装,不予保存。
4.验收标准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地点、货物订购信息等进行供货,采购方按照上述内容进行验收,若货物质量、数量均无误则验收合格,供应商与采购方在接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接收单据一式两份,采购方与供应商各保留一份。
(2)若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货物,对不接收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货物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七)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二)采购公告发布为2011月13日至2011月123时59分00秒 (北京,下同),报名。
(一)项目名称:地面服务部各类型设备、车辆使用气路各型配件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本项目是为了满足日常各类型设备、车辆气路使用的各型配件的供货渠道及时、畅通、有效,以此用于保障使用设备、车辆在日常工作中的可靠性,保障日常生产需求,实现车辆设备安全运行的目标。(清单详见附件1)
1.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采购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应数量的配件,所提供的配件必须为原厂生产,规格型号必须与原厂一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应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标准(安全标准、性能标准等),满足设备厂商生产质量标准要求和使用要求。
(2)供应商有责任协助做好其所供物料的市场服务工作,并及时分析改进市场反馈的产品质量问题。
(3)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存在设计、制造等质量上的缺陷,或货物无法满足设备使用性能,采购方可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调换、退货或索赔要求,如采购方需要调换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方调换货物通知的次日供货,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的,采购方有权退货,且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4)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配件,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5)针对采购方认为存在质量缺陷或无法恢复设备性能的配件,供应商应负责及时进行检测鉴定,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检验鉴定的具体情况,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进行更换、退货等处理措施。
2.服务标准
(1)供应商为采购方所购货物提供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的质量保证服务。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免费提供退换。货物的隐蔽瑕疵不受上述期限及预计签署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对于货物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暴露的任何隐蔽瑕疵供应商都应负责,给予免费更换或赔偿采购方因该货物受到的损失。
(2)供应商在指定区域提供货物或服务时,施工人员、施工车辆及工具等必须遵守采购方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安全消防知识,施工车辆应通过国家车辆年检,大型工具应进行登记备案。
(3)在采购方有需要时,供应商应及时免费为采购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包含但不限于非正常磨损技术分析,损伤原因分析等)。
(4)供应商须将配件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相应的运输费用。在此之前,应做好质量控制,必要的时候附带该批次质量检验报告。
(5)当配件出现更新换代或停产状况时,供应商必须提供配件生产厂商或设备厂商的相关说明,同时,供应商应保证能够提供已更新换代的配件或已停产配件的替代件,并依照协议约定的原配件价格执行。
(6)供应商有责任保留与进货渠道有关的单据(进货单,报关单)等,必要时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的货物来源渠道单据进行查看。
3.交付要求
(1)采购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供应商货物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确认采购订单信息并告知采购方交货日期,并且按照承诺的交货日期将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交货地点。
(2)供应商保证按采购方采购订单供货并制作收货单供采购方签收使用,国产配件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进口配件供货期最长不应超过22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货物交付的,供应商应在采购方发送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正式书面文件进行申请,申请文件经采购方书面认可后,采购方按照双方确认的交货重新下达订单,交货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
(3)物料每个最小包装单元必须齐全有效,物料的包装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包装费用不得另外收取。供应商没有明确要求收回的包装,不予保存。
4.验收标准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日期、地点、货物订购信息等进行供货,采购方按照上述内容进行验收,若货物质量、数量均无误则验收合格,供应商与采购方在接收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接收日期,接收单据一式两份,采购方与供应商各保留一份。
(2)若货物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部分接收或不接收货物,对不接收的货物,供应商应在次日负责补充或调换,如供应商不能按时补充或调换,采购方有权扣除该笔订单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采购方仅对接收部分的货物具有保管和结算的义务。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销售汽车配件、销售机械电子设备等与本项目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供应商,近3年内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五)近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七)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二)采购公告发布为2011月13日至2011月123时59分00秒 (北京,下同),报名。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看,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联系办理会员入网事宜,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下载详细的招标公告、报名表格、项目附件和部分项目招标文件等。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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