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内容: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1 | 静音型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 | 30kW | 台 |
注:本次招标为不带量采购,最终采购数量以实际结算为准。
1.2 预估采购金额:819万元(不含税),其中份额一:491.40万元(不含税),份额二:327.60万元(不含税)。
1.3 本项目标段/分包/份额划分情况:本项目划分2个份额,每个投标人最多中标1个份额。
1.4 供货周期:下达订单之日起1完成供货并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现场调试并交付使用。
1.5 交货地点:重庆市。
1.6 保修期:卖方所提供本招标设备的保修期为24个月,从终验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1.7 框架协议执行期限:双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供应商的期限(“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如在有效期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有效期在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提前终止: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涉及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涉及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则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延续至以下任一日期到达时终止:
(1)买方与卖方就下一次[本项目涉及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框架协议之日;
(2)买方就再次采购[本项目涉及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
(3)因卖方违约,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服务通知书之日;
(4)本协议份额使用完毕之日;
(5)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
本项目为框架招标,本次框架招标标的为招标人预计在需求期内可能发生的项目,并不作为招标人向投标人作出的具体项目的承诺。如投标人不同意此条款,则投标人应书面告知招标人,并退出本项目招标。
1.8 质量要求:达到行业标准及招标人规定标准。验收质量合格。
……
1.9 本项目中标人数量为2个,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份额如下:
序号 | 综合排名 | 中标份额 |
1 | 第一名 | 份额一:491.40万元(不含税) |
2 | 第二名 | 份额二:327.60万元(不含税) |
1.10 ★项目设置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60000.00元/台,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不含税单价最高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 投标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效的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体资格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3与投标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与投标人有投标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5 代理商: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参与投标。投标人必须是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有制造商正式授权的代理商。
1)投标人为投标产品制造商的,不得再授权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
2)投标人如为投标产品代理商的,应提供其制造商的授权证明文件。
注:无法提供制造商授权证明文件或同一制造商就同一型号产品(30kW静音型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授权两家或以上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同一型号产品(30kW静音型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的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的,均否决其投标。
2.1.6业绩:投标人须提供2022年1月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的同类项目(静音型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销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含税)。(合同乙方或卖方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合同业绩均认可)。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
A、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如有)、签字盖章页)。如为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
为准;如为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和对应的有效订单,
以订单签订
为准。
B、以上对应合同/订单业绩金额按如下方式认定:
发票扫描件及随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清单扫描件(清单扫描件如有),业绩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如发票累计金额超过对应合同或框架协议订单金额的,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发票具体要求为:
①发票开具须在对应合同/订单签订
之日至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
②发票或清单中须体现为本次采购的同类项目,或体现与对应合同或框架协议关联关系,否则不予认可;
③发票主体名称须与合同/订单双方名称(包括其下属分公司)一致;
④评标委员会有权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如查验结果与提供发票信息不一致则该发票不予认可;
C、投标人之间签订的业绩,在本项目评审中均不予认可。
D、以上资料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提供,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7 投标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2.1.8投标人须提供绿色低碳采购承诺书,承诺的内容包括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绿色包装的要求,不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作为包装物材料,使用可循环使用、可降解或者可以无害化处理的包装物,避免过度包装;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包装物的材料消耗;且不使用来自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木及包装材料,并在供应含有木质包装材料的货物时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2.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12月1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12月1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1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法律法规、招标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投标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20
11月2
14时00分至20
12月
17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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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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