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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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23〕844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筹省级水运建设资金和自有资金解决,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及岳阳市境内。
2.2工程概况: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按Ⅱ级航道标准整治资水益阳至芦林潭(含湘江西支)101公里航道,按二级堤防标准改移堤防5处,配套完善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计划总工期约60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航道整治工程:对资水益阳至芦林潭(含湘江西支)101公里河段的14处滩险采取疏浚、清礁、移堤、护岸、弯道回流区修复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治,航道设计尺度3.0米×75米×360米(水深×航宽×弯曲半径)。
(2)移堤工程:对毛角口至焦潭湾段5处堤防进行改移,拆除益阳市赫山区3处堤防和岳阳市湘阴县2处堤防,总长约3.9公里。
(3)配套工程:全线配布一类航标;新建益阳锚地管理区;新建益阳航道管理处及监控中心、毛角口航道管理处和白马寺航道管理处,并配套建设工作码头和船艇设施;对清水潭大桥、益阳沙头大桥、资水临资口大桥、湘江临资口大桥4座桥梁配备防撞设施等。
2.3 本次招标范围:
(1)航道疏浚工程施工监理(含龙尾滩、青龙洲滩、资江三桥桥区滩、刘公滩、甘溪港滩、沙头大桥桥区滩、资水东支滩群、王家港滩、包公庙滩、刘家坝滩、关门滩、沅潭村滩、阳雀潭滩等);
(2)航道清礁工程施工监理(含李昌港滩);
(3)整治建筑物工程施工监理(含长坟山~铜钱寺、八字哨、马家湾、大湾、大湾至临资口右岸、大湾至临资口左岸护岸工程);
(4)移堤及非移堤段堤防加固施工监理;
(5)跨河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桥梁防撞设施及预警);
(6)航标工程及信息与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智慧航道)等;
(7)穿堤建筑物、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监理(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公共设备及安装工程);
(8)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含下坝湖采沙坑岸坡防护;电缆改造、渡口改造、信号塔改迁、取水口改造、沿线取水闸改造工程;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及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等)。
2.4 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
(1)标段划分:本次监理招标为1个标段,即: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标段编号为:YLHD-JL01。
(2)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工(完工或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本标段监理服务期为84个月(252历天),其中施工准备期2个月、施工期56个月、竣工验收准备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须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彩色影印件;企业近三年(2021年-2023年)每年均为盈利。
3.1.3业绩要求:
(1)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1个10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施工监理业绩;(2)近10年(2014年11月起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1个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注:业绩计算以交(竣)工或完(竣)工验收为准。)
3.1.4人员要求: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10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且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2)拟任副总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理分项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且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注:业绩计算以交(竣)工或完(竣)工验收为准。)
3.1.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1.6信誉要求:
(1)招标人不接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被全国(湖南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为2023年度D级、连续两年(2022年和2021年)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2)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凡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业绩满足本招标公告3.1.3款业绩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业绩满足本招标公告3.1.3款业绩要求(2)。
(2)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同一专业不允许两家单位联合承担。
(3)联合体牵头人须采用均已发布的全国(指交通运输部,下同)和湖南省(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同)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4)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委派,资格条件满足本公告3.1.4款要求(1);副总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理分项负责人)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委派,资格条件满足本公告3.1.4款要求(2)。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7)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2月1起至投标截止2012月2止(北京,下同)(详见外网媒介招标公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
1.招标条件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已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湘发改基础〔2023〕844号”批准建设;项目法人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统筹省级水运建设资金和自有资金解决,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湖南省水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及岳阳市境内。
2.2工程概况:
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按Ⅱ级航道标准整治资水益阳至芦林潭(含湘江西支)101公里航道,按二级堤防标准改移堤防5处,配套完善支持保障系统,工程计划总工期约60个月。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1)航道整治工程:对资水益阳至芦林潭(含湘江西支)101公里河段的14处滩险采取疏浚、清礁、移堤、护岸、弯道回流区修复等工程措施进行整治,航道设计尺度3.0米×75米×360米(水深×航宽×弯曲半径)。
(2)移堤工程:对毛角口至焦潭湾段5处堤防进行改移,拆除益阳市赫山区3处堤防和岳阳市湘阴县2处堤防,总长约3.9公里。
(3)配套工程:全线配布一类航标;新建益阳锚地管理区;新建益阳航道管理处及监控中心、毛角口航道管理处和白马寺航道管理处,并配套建设工作码头和船艇设施;对清水潭大桥、益阳沙头大桥、资水临资口大桥、湘江临资口大桥4座桥梁配备防撞设施等。
2.3 本次招标范围:
(1)航道疏浚工程施工监理(含龙尾滩、青龙洲滩、资江三桥桥区滩、刘公滩、甘溪港滩、沙头大桥桥区滩、资水东支滩群、王家港滩、包公庙滩、刘家坝滩、关门滩、沅潭村滩、阳雀潭滩等);
(2)航道清礁工程施工监理(含李昌港滩);
(3)整治建筑物工程施工监理(含长坟山~铜钱寺、八字哨、马家湾、大湾、大湾至临资口右岸、大湾至临资口左岸护岸工程);
(4)移堤及非移堤段堤防加固施工监理;
(5)跨河桥梁工程施工监理(桥梁防撞设施及预警);
(6)航标工程及信息与通信工程施工监理(智慧航道)等;
(7)穿堤建筑物、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监理(泵站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及安装工程、公共设备及安装工程);
(8)其他工程施工监理(含下坝湖采沙坑岸坡防护;电缆改造、渡口改造、信号塔改迁、取水口改造、沿线取水闸改造工程;导流工程、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场外供电工程及其他施工临时工程等)。
2.4 监理标段划分及其监理服务期:
(1)标段划分:本次监理招标为1个标段,即:资水益阳至芦林潭二级航道建设工程监理一标(航道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标段编号为:YLHD-JL01。
(2)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交工(完工或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本标段监理服务期为84个月(252历天),其中施工准备期2个月、施工期56个月、竣工验收准备期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格要求
3.1.1资质要求:须同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2财务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彩色影印件;企业近三年(2021年-2023年)每年均为盈利。
3.1.3业绩要求:
(1)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1个10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施工监理业绩;(2)近10年(2014年11月起至投标截止日)至少完成过1个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施工监理业绩。(注:业绩计算以交(竣)工或完(竣)工验收为准。)
3.1.4人员要求:
(1)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港口与航道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或人社部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运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10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且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2)拟任副总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理分项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职业资格证书;近10年(2014年11月至投标截止日)担任过1个三级及以上堤防工程的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且投标截止之日起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任职。(注:业绩计算以交(竣)工或完(竣)工验收为准。)
3.1.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分)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本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3.1.6信誉要求:
(1)招标人不接受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或被全国(湖南省)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评为2023年度D级、连续两年(2022年和2021年)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2)依据《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18〕28号),凡被列入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黑名单或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在有效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禁止参与本次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运工程甲级监理资质,业绩满足本招标公告3.1.3款业绩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业绩满足本招标公告3.1.3款业绩要求(2)。
(2)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同一专业不允许两家单位联合承担。
(3)联合体牵头人须采用均已发布的全国(指交通运输部,下同)和湖南省(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同)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4)总监理工程师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委派,资格条件满足本公告3.1.4款要求(1);副总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监理分项负责人)由联合体成员单位委派,资格条件满足本公告3.1.4款要求(2)。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6)联合体成员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7)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由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授权同一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投标事宜,对联合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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