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为江南区域中心聚合氯化铝集中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江南区域中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 江苏省镇江市。
2.2 项目规模:
招标人根据具体生产情况选择投加污泥脱水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具体预估用量详见附件二: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2 年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 2026 年 10 月 19 日)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所供聚合氯化铝固体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
2.3 交货期: (1)供货期 2 年(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每年一签,具体起止以合同签署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24 小时内 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2)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
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
(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
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
选供应商终止合同。
(3)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 2025 年 10 月 19 日)签订时,含试用期 2 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4)采购合同第一年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则将不再续
签合同。
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
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格;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4)供货期间,首次供货需要随车提供厂部该药剂完整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需要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及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定期提供型式检测报告。每次计量按照厂区磅单称重计量,并配合厂部人员共同完成采样,磅单需要由厂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定期或不定期采样,根据《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 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验指标项目:氧化铝(以 Al2O3 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水不溶物含量,PH 值,铁,砷,铅,镉,汞,铬等。同时招标人不定期进行采样抽查,采样不固定,根据《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采样方式、检测指标详见附件二)
(5)中标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把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汇入招标人账户,招标人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现场鉴定(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剂)有供应方负责,连续 2 次发现不合格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招标人概要描述本次集中招标货物的用量/预估用量、质量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等(项目较多可以采购表格形式),技术指标符合《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方实际使用量为准。
(1)本项目在中标供应商选择前必须开展实用性测试(定标前测试),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第一、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开展实用性测试,结合污水厂工艺、水质等现场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小试测试方案(包含药剂质量的符合性、工艺要求满足性),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药剂,投标人代表与招标人代表共同在现场进行实用测试(小试或生产性测试),并编制测试结果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编制、投标人对结果予以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若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小试测试要求的,招标人选择其他测试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 2 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
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3)供货期间,首次供货需要随车提供厂部该药剂完整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需要提供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定期提供由有 CMA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 次/3 个月)。每次计量按照厂区磅单称重计量,并配合厂部人员共同完成采样,磅单需要由厂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定期或不定期采样,根据《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
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 CMA 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药剂全指标检测,检
验指标项目:氧化铝(以 Al2O3 计)的质量分数,盐基度,水不溶物含量,PH 值,铁,砷,铅,镉,汞,
铬等。同时招标人不定期进行采样抽查,采样不固定,根据《水处理剂 聚氯化铝》(GB/T22627-2022)
标准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采样方式、检测指标
详见附件二)
序号 |
项目 |
技术要求 |
1 |
氧化铝(以 Al2O3 计)的质量分数 |
≥28% |
2 |
盐基度 |
20%-98% |
3 |
水不溶物含量 |
≤0.4% |
4 |
PH 值(10g/L 水溶液) |
3.5-5.0 |
5 |
铁(Fe)的质量分数% |
≤1.5 |
6 |
氨氮(以 N 计)的质量分数% |
≤0.05 |
7 |
砷(As)的质量分数% |
≤0.0005 |
8 |
铅(Pb)的质量分数% |
≤0.002 |
9 |
镉(Cd)的质量分数% |
≤0.0005 |
10 |
汞(Hg)的质量分数% |
≤0.00005 |
11 |
铬(Cr)的质量分数% |
≤0.005 |
(4)中标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把履约保证金按照包组汇入招标人账户,招
标人会对供货方提供的货品进行现场鉴定(卸货前、卸货中、罐内),如发现不合格立即退回(包括罐中药
剂)有供应方负责,连续 2 次发现不合格终止合同,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单,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合同期
内未出现问题,合同约满后退还。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指导安装安装(EPC 项目)、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
(3)投标人必须为投标包组相应药剂的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投标人为生产制造商,须提供营业执照、生产场地土地证或租赁协议、主要生产设备证明(如发票或现场照片);如投标人为经销商,需提供生产厂家代理证明或授权书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授权厂家主要生产设备证明(如发票或现场照片);同时投标人还需具备有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能力的厂家或经销商;
(4)投标人自有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运输的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等必须具有符合国家相应规定的资质及要求。投标人自有运输单位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信息、运输人员信息;投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供货运输的需提供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委托运输协议、委托单位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信息、运输人员证书;
(5)投标人应提供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第三方具有 CMA 标志的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检测内容符合附件二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标书中提供的所有资料,原件备查。
3.2 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 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五年内(以合同签订为准)具有至少 1 个聚合氯化铝固体的供货合
同业绩,供货业绩中的药剂指标不低于附件二相应包组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氧化铝(以 Al2O3 计)的
质量分数≥28%),投标时需提供相关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合同内容完整,包含合同首页、供货范围、业绩内
容页、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
3.4 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
(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
(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
(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 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
(4)招标人有权组织对投标人实施考察,如在评标结束后,现场审查小组经现场实地核查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有关资格要求的,或其实际生产能力、财务信息、相关业绩等情况与其投标文件内容严重不符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12 月 29 日 17 时 30 分(北京,下同)前,……下载。
本招标项目仅供正式会员查阅,您的权限不能浏览详细信息,请点击注册/登录,联系工作人员办理入网升级。
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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