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铁传媒公司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项目招商公告
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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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成铁传媒公司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项目招商。
1.2项目地点:贵阳北站站台层出站楣头。
1.3项目规模: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涉及灯箱26组,总面积441.73平方米(规划点位面积或数量仅作参考,竞商人需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
2.2《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2.3《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成铁客〔2023〕80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成铁传媒公司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项目招商。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1个包件,包件概况如下:包件号:1包件。
1包件: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涉及灯箱26组,总面积441.73平方米,具体面积数量以现场实际为准,经营期限1年。
包件 车站 位置 媒体形式 数 量 面 积 经营期限(年)
组 平方米
包件1 贵阳北站 贵阳北出站楣头组合灯箱 灯箱 26 441.73 1
4. 竞商人资格条件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上。广告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应有广告代理的经营范围。
4.2 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3 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4 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5.1竞商人信息。
5.1.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5.1.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本次招商项目经营期限为1年,中商价格无年度递增率。媒体经营费用以中商价为基数,按实际广告媒体面积进行结算。
5.3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4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经营期的3个月的媒体发布费。
5.5中商通知书发出后2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手续完成前,若中商人有提前使用本项目约定项下广告媒体发布广告的需求,可由双方签订广告媒体使用权移交及广告发布费确认单,在中商人向招商人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临时发布期广告发布费后,可提前发布广告,发布期从确认单约定起始日期至广告媒体经营协议正式签订为止,广告媒体发布费用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据实结算。
5.6预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后,中商人须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如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预付款周期为:3个月。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起始日期1前,中商人一次性预付3个月的经营费用,后期预付经营费用款须提前40天支付。
5.7 招商人与中商人办理媒体交接手续的为中商通知书发出2内办理完成。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媒体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8 媒体运营时产生的电费支出,由招商人承担。经营期限内媒体及设备维护由招商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9 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或减少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10 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媒体发布费。
5.11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5.11.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5.11.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5.11.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5.11.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2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5.12.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12.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5.12.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5.12.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12.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5.12.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3对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竞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5.13.1纳入“黑名单”的竞商人3年内不得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5.13.2“黑名单”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竞商人办理。
5.14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 1 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5.14.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5.14.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中商人。
5.14.3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15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5.15.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5.15.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15.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5.15.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16 经营期限内广告媒介品的设计、制作、上下刊及日常巡检、维护由中商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媒体画布质量须按照招商人《广告灯箱画布制作及安装技术质量标准》执行,若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招商人有权按照1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限期整改;若中商人不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2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项下合同,且不予退还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协议到期后,中商人须依据客运服务要求,自行拆除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并按照要求恢复招商人指定的画面,根据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若招商人统一媒体制作,上下刊及画面维护工作,中商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协议期间因安全原因涉及媒体整改,中商单位需按要求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17 为确保客站广告环境的统一、协调、美观,中商单位应在招商画面内容上增加一定的铁路元素。
5.18 竞商人在招商前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广告媒体,参与竞商时须认可广告媒体现状,中商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19 中商人须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站段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失德人员,招商人有权对相应广告进行撤销下刊处理,中商人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下刊费用及违约等法律责任由中商人承担。
5.20 中商人若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有权按照5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立即进行整改;如中商人不按照招商人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10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商人须自行承担因擅自上、下刊导致的纠纷、不良舆情、事故伤害、法律责任等。招商人视情形,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暂停中商人的广告画面报审及上、下刊,因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且招商人不向中商人及中商人关联方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6.招商方式
此次招商采用公开招商 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7.资格审查方式
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招商文件的发售(竞商报名)
8.1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12月23日至2012月3(每日8:3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报名。
1.1项目名称:成铁传媒公司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项目招商。
1.2项目地点:贵阳北站站台层出站楣头。
1.3项目规模: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涉及灯箱26组,总面积441.73平方米(规划点位面积或数量仅作参考,竞商人需自行实地踏勘)。
2.招商依据
2.1《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实施细则》(成铁经开〔2021〕106 号)
2.2《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开发招商工作操作规则》(成铁办经开〔2021〕38号)
2.3《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成铁客〔2023〕80号)
3.招商内容及范围
3.1招商内容:成铁传媒公司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项目招商。
3.2招商范围及包件划分:
本次招商项目划分为1个包件,包件概况如下:包件号:1包件。
1包件:贵阳北站出站楣头引导标识组合灯箱广告,涉及灯箱26组,总面积441.73平方米,具体面积数量以现场实际为准,经营期限1年。
包件 车站 位置 媒体形式 数 量 面 积 经营期限(年)
组 平方米
包件1 贵阳北站 贵阳北出站楣头组合灯箱 灯箱 26 441.73 1
4. 竞商人资格条件
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含)以上。广告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应有广告代理的经营范围。
4.2 须诚信守法经营,法人企业应承诺在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等不良记录,在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局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不存在欠缴应付款项等行为。未处于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资信“黑名单”状态,未处于其他取消或暂停竞商资格状态。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中,不存在仍存续的行政处罚信息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存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等情况。(由竞商人提供“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截图照片)。
4.3 法人企业应承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范围内,近三年未出现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4.4 法人企业未处于破产状态,未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须出具近一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所附报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章或专用章,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显示不能为负数,或现金流量表现金净流量不能为负数。
4.5本次招商不接受联合体竞商。
5.特别约定
5.1竞商人信息。
5.1.1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准确提供收取信息的电子邮箱。中商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招商人(招商代理机构)将中商通知书扫描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竞商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则视为中商通知书已发出并收到。
5.1.2竞商人需在竞商文件中明确退还竞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账号等准确信息,招商人或招商代理机构按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竞商保证金退款。招商人委托招商代理机构进行招商的,协议签订后,中商人需及时将合同签订情况(签章的经营协议复印件)反馈招商代理机构,以便办理竞商保证金退还。
5.2本次招商项目经营期限为1年,中商价格无年度递增率。媒体经营费用以中商价为基数,按实际广告媒体面积进行结算。
5.3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在一名以上时,如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权、或未按规定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将按照评审小组推荐的中商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或项目流标,重新组织招商。
5.4缴纳履约保证金。中商人在中商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经营期的3个月的媒体发布费。
5.5中商通知书发出后2内,中商人与招商人签订经营协议。正式合同签订手续完成前,若中商人有提前使用本项目约定项下广告媒体发布广告的需求,可由双方签订广告媒体使用权移交及广告发布费确认单,在中商人向招商人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临时发布期广告发布费后,可提前发布广告,发布期从确认单约定起始日期至广告媒体经营协议正式签订为止,广告媒体发布费用按中商价格和招商文件要求据实结算。
5.6预付款。正式合同签订后,中商人须无条件按预付款周期支付费用;如有争议,须先付款再协商;预付款周期为:3个月。第一次预付款在合同起始日期1前,中商人一次性预付3个月的经营费用,后期预付经营费用款须提前40天支付。
5.7 招商人与中商人办理媒体交接手续的为中商通知书发出2内办理完成。中商人不能以延迟交付媒体为由提出弃标、解除合同等。
5.8 媒体运营时产生的电费支出,由招商人承担。经营期限内媒体及设备维护由招商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9 本次招商约定区域及业态并不限制成都局集团公司因发展需要,新增设或减少相同或相近业态的规划与实施。
5.10 因中商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须至少提前3向招商人提出书面申请,取得招商人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标准为当期实际执行的3个月媒体发布费。
5.11纳入资信“黑名单”的竞商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5.11.1招商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
5.11.2招商过程中与其他竞商人串通竞商;
5.11.3被确定为中商人后,因竞商人原因未按招商要求签订相关合同;
5.11.4其他利用不正当手段参与竞商的行为。
5.12纳入资信“黑名单”的中商人违约行为主要包括:
5.12.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5.12.2违反合同约定,未经招商人或产权人书面同意,擅自对相关物业进行改扩建、转租或与他人联营;
5.12.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主管机关处罚;
5.12.4经营期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并承担主要责任;
5.12.5合同期满,未按合同约定交还相关物业;
5.12.6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5.13对纳入成都局集团公司和国铁集团“黑名单”的竞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受以下限制:
5.13.1纳入“黑名单”的竞商人3年内不得参与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招商项目;
5.13.2“黑名单”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黑名单”竞商人办理。
5.14竞商(谈判)或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人或中商人 1 年内禁止参与招商人在成都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招商项目;竞商人或中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及控股的关联企业比照办理。
5.14.1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在中商公示期间内放弃中商候选人资格;
5.14.2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提前解约的中商人。
5.14.3非招商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15竞商(谈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商人。
5.15.1竞商(谈判)截止后投标人撤销、修改竞商(谈判)文件的;
5.15.2中商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商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商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商(商务洽谈)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5.15.3提供虚假竞商(谈判)资料的;
5.15.4其他恶意参与竞商、严重扰乱招商秩序的行为。
5.16 经营期限内广告媒介品的设计、制作、上下刊及日常巡检、维护由中商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媒体画布质量须按照招商人《广告灯箱画布制作及安装技术质量标准》执行,若未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招商人有权按照1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限期整改;若中商人不按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上述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20000元/次·块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项下合同,且不予退还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协议到期后,中商人须依据客运服务要求,自行拆除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并按照要求恢复招商人指定的画面,根据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若招商人统一媒体制作,上下刊及画面维护工作,中商人须无条件配合,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如协议期间因安全原因涉及媒体整改,中商单位需按要求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
5.17 为确保客站广告环境的统一、协调、美观,中商单位应在招商画面内容上增加一定的铁路元素。
5.18 竞商人在招商前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广告媒体,参与竞商时须认可广告媒体现状,中商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19 中商人须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站段安全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在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违法失德人员,招商人有权对相应广告进行撤销下刊处理,中商人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下刊费用及违约等法律责任由中商人承担。
5.20 中商人若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有权按照5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并要求中商人立即进行整改;如中商人不按照招商人要求整改或再次出现擅自上、下刊的情形,招商人除有权按照100000元/次的标准从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中商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商人须自行承担因擅自上、下刊导致的纠纷、不良舆情、事故伤害、法律责任等。招商人视情形,有权在一定时期内暂停中商人的广告画面报审及上、下刊,因此造成招商人损失的,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且招商人不向中商人及中商人关联方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6.招商方式
此次招商采用公开招商 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的招商程序和方法择优选择确定中商人。
7.资格审查方式
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8.招商文件的发售(竞商报名)
8.1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竞商人,请于2012月23日至2012月3(每日8:3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3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受理)……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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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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