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高新区微电子产业园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提升项目江阴高新区微电子产业园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提升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
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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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 |||
本招标项目江阴高新区微电子产业园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提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江阴高新区微电子产业园功能配套设施完善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澄高行审投32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澄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招标人为 江阴澄发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2.1项目概况: | |||
2.1.1建设地点:江阴市高新区 | |||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主要内容为对东盛路、黄岐路、东安路等道路及长山大道两侧地块进行改造提升,完善汽车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厕所等功能配套设施,同步实施绿化改造等。改造面积约123639平方米。 | |||
2.1.3合同估算价:6024.21万元 | |||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24历天。 | |||
设计开工日期:2025年02月1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5年03月0 08:00, | |||
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10月1 17:30 | |||
2.1.5其他: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须(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注: 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2.1.6质量标准:①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②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③材料设备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招标人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 |||
2.2招标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本次工程总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工程的地质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及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及所有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移交,以及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详见发包人要求。(1)勘察设计部分内容:本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勘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以及上述工作的后续服务(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施工期配合服务、后期咨询服务及相关配合服务)等工作,并对整个项目设计工作负责。(2)施工部分内容:包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3)采购部分内容:项目所需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4)针对现有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的完善和改进,项目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整体移交给招标人。(6)其他:包含但不限于完成工程总承包交付的项目报批报建及相关配合工作,材料及设备检验检测配合工作,EPC总承包合同、图纸等文件所包含的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费用等。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 |||
资质条件: | |||
(1) | |||
(2)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3)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 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者【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
(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 |||
(2)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 |||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 |||
(A)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 |||
(B)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新标准)二级】(含)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 |||
2、财务要求:/至/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 |||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含)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载明的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含)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含)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 |||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 |||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 |||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 |||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经理近五年(含)以工程总承包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EPC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载明的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B)设计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含)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造价金额≥3000万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设计合同为准、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C)施工业绩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含)以施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注:类似工程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证明或者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业绩必须为投标人业绩。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投标人企业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可以为同一业绩。若业绩为联合体的形式,则需要以牵头方参与的方可作为有效业绩。 | |||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 |||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之一: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高级工程师职称(道路设计);若为注册建造师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并在投标人本公司注册满三个月且无在建工程; (2)设计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或[高级工程师职称(道路设计);(3)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注: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任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其中一项,但不得同时兼任两项。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单位正式员工(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是牵头单位员工),施工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企业正式员工。(4)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c)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承担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 自2022年12月2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自2023年12月2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2009月2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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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 |||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2月215:00时至2012月323:59时下载招标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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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56240287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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