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岳高速新增石家河互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招标SJHJA-1标段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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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随岳高速新增石家河互通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市发改委关于随岳高速新增石家河互通项目核准的批复》(天发改审批〔2023〕13号)批准建设,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随岳高速新增石家河互通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鄂交函〔2023〕155号)批复施工图设计。建设资金来自天门市政府和企业自筹。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湖北交投武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随岳高速新增石家河互通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安全设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湖北省天门市
建设规模:本项目在吴刘村北采用下穿路基改桥(接G240)的A型单喇叭互通方案。中心桩号位于随岳高速 K116+250.82处,互通范围起于K115+770,止于K116+890,长约1.12公里。互通设置匝道5条,总长2359.9米,其中9米宽的单向单车道匝道3条839.4米,10.5米宽的单向双车道匝道1条386.5米,18.0米宽的双向三车道匝道1条1134米;主线新建桥梁36米/1座,主线拼宽桥35米/2座,匝道设置桥梁36米/2座;设置涵洞、通道15处;设置4进4出收费站1座,收费管理所1处。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标段范围内的防撞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含收费站所)、声屏障(如有)、防落物网、防眩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具体工程量详见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SJHJA-1标段
计划工期:18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2-20
合同估算价:800.00万元
2.3其他:预计开工日期为: 2025 年 2 月(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标段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20%=69%)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1月0至2025年01月024:00时止(北京、下同)……下载招标文件
建设规模:本项目在吴刘村北采用下穿路基改桥(接G240)的A型单喇叭互通方案。中心桩号位于随岳高速 K116+250.82处,互通范围起于K115+770,止于K116+890,长约1.12公里。互通设置匝道5条,总长2359.9米,其中9米宽的单向单车道匝道3条839.4米,10.5米宽的单向双车道匝道1条386.5米,18.0米宽的双向三车道匝道1条1134米;主线新建桥梁36米/1座,主线拼宽桥35米/2座,匝道设置桥梁36米/2座;设置涵洞、通道15处;设置4进4出收费站1座,收费管理所1处。
其他:/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名称为:SJHJA-1标段
计划工期:18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02-20
合同估算价:800.00万元
3.2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1个标段。
3.4本次招标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3.5本项目属性:项目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6其它要求:(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注:前述单位负责人指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法定代表人;前述管理关系是指非股权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前述控股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例1: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B公司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例2: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B公司持有C公司股权超过50%(以50.5%为例),此时A公司和C公司也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②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C公司50%股份,A公司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时,应提供A公司不是C公司控股股东的证明材料,否则A公司不得与C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③根据《公司法》第两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例:A公司持有D公司49%出资额或股份,B公司持有D公司31%出资额或股份,C公司持有D公司20%出资额或股份。以A公司和B公司为例,若B公司将其持有对D公司的表决权委托或授权A公司,使得A公司和B公司的持有D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总和(49%+20%=69%)大于50%,此时A公司不得与D公司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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