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古城文化旅游区——严家淤岛建设项目(一期)(EPC+O)招标公告
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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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衢州古城文化旅游区——严家淤岛建设项目(一期)已由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308-330800-04-01-118832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 衢州市鹿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 衢州市鹿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监督部门为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运营(EPC+O)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内容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约94166万元,工程概算约8599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约32832万元,建设规模:绿化景观面积约35万㎡,建筑面积约1.5万㎡,建设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以鹿鸣山为邻,坐于常山港和江山港汇流处。
2.2招标范围: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括专业设计、专项设计、精装修等二次设计),动力、无动力非标准设备设计,IP及衍生等专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及设施采购、总承包管理,直至满足运营交付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运营,运营期为10年。
2.2.1工程设计范围: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概算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括专业设计、专项设计、精装修等二次设计、码头桥梁的配合设计),动力及无动力等非标准设备设计、IP及衍生等专项设计、并通过各类论证(如果有)和施工图审查;包括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服务内容。
本项目要求按照招标中标价进行限额设计,超过中标合同价自行进行设计优化,低于中标合同价的,必须通过设计优化,提高设备、设施档次,达到中标合同价。
2.2.2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上述施工图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其中包括动力及无动力等非标准设备、市政、建筑、景观绿化、给排水、供配电、暖通、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主题场景氛围营造等设施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及使用培训服务、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
2.2.3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建筑、结构、景观绿化、给排水、供配电、暖通、智能化、泛光照明等所有工程的施工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措施项目、与周边道路及各类地上地下管网的衔接施工、五通一平、竣工验收及保修服务等。
2.2.4运营范围:负责项目全岛运营,并实现合同要求的经济目标,承担相关经济、法律、管理责任。
2.2.5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风险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收尾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含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及论证、预定位、预测量、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等)、协助施工许可证办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备案、配合竣工备案、整体移交、配合项目投用前准备、工程保修期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内外协调和配合、与周边市政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及五通一平等临时设施工程、检验检测、系统集成、工程保险、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其他专项工作,并做好工程所需的各类检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的检测除外),满足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的需要。
本次招标控制价 万元。
2.3计划工期:㈠建设总工期:18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期,至18历天期满前通过竣工验收)。
⑴设计工期:合同签订之日后3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取得施工许可证。
⑵施工图预算工期:施工图通过图审后4历天提交通过第三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⑶施工工期:15历天(从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起算,15历天内通过竣工验收)。
⑷试运营期:7个月。
⑸缺陷责任期:2年。
⑹运营期限:经营期限为10年,自试运营当天起计,每次签约周期为5年。在第一个5年期满后,符合考核标准且无重大运营过失,项目经营期续签5年。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㈠投标人: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同时具有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⑴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资质或同时具备②、③资质,浙江省外承担设计的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⑵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3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包括牵头人在内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设计或施工工作的单位。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㈡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7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专业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以互相兼任,□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的须提供);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0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结束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1 招标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
组别
序号
岗位
提供证书人数(人)
资格要求及服务要求
总承包管理组人员
1
★项目总负责人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
2
造价投资管理人员
1
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或安装专业)
3
总承包管理人员
1
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施工组人员
1
★施工负责人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2
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人
1
市政公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人
3
采购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
施工员
4
建筑工程专业1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2人、安装工程专业1人,均持有施工员上岗证书
5
专职安全员
3
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
6
质量员
2
市政专业1人,建筑专业1人,均持有质量员上岗证书
7
资料员
1
持有资料员上岗证书
8
造价员
1
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9
材料员
1
持有材料员上岗证书
设计组
人员
1
★设计负责人
1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2
建筑专业负责人
1
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
结构专业负责人
1
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4
电气专业负责人
1
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1
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
园林景观相关专业负责人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7
驻地设计代表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备注
1.上述人员中除项目总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余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所有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服务期同合同工期,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
2.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必须在联合体牵头单位交纳,设计组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在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交纳,施工组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在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交纳。
3.以上标注★号位置的人员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提供209月至投标截止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个人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格式为准),缴纳证明中未明确表示中断缴纳的视为连续。
4.无★号标注的其他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项目班子成员,且须提供签订合同止前一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社保由投标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也予以认可。
6.本项目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情形,投标截止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一)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
②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7.上述人员到位率按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4.3、4.4款执行。
8.特别提醒:本项目建设内容中的配套用房需单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承包人提供的人员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要求。
㈢其他:
☑3.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3.16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8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9投标人具有运营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4.电子评标
本工程实行电子招投标和电子评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注册后查看
衢州古城文化旅游区——严家淤岛建设项目(一期)已由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2308-330800-04-01-118832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 衢州市鹿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 衢州市鹿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监督部门为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运营(EPC+O)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内容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约94166万元,工程概算约8599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约32832万元,建设规模:绿化景观面积约35万㎡,建筑面积约1.5万㎡,建设地点:浙江省衢州市西区,以鹿鸣山为邻,坐于常山港和江山港汇流处。
2.2招标范围: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括专业设计、专项设计、精装修等二次设计),动力、无动力非标准设备设计,IP及衍生等专项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及设施采购、总承包管理,直至满足运营交付条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运营,运营期为10年。
2.2.1工程设计范围:根据招标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概算和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设计(包括专业设计、专项设计、精装修等二次设计、码头桥梁的配合设计),动力及无动力等非标准设备设计、IP及衍生等专项设计、并通过各类论证(如果有)和施工图审查;包括施工配合及竣工验收、竣工图编制等服务内容。
本项目要求按照招标中标价进行限额设计,超过中标合同价自行进行设计优化,低于中标合同价的,必须通过设计优化,提高设备、设施档次,达到中标合同价。
2.2.2工程采购范围:本项目包含上述施工图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其中包括动力及无动力等非标准设备、市政、建筑、景观绿化、给排水、供配电、暖通、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主题场景氛围营造等设施设备]的采购、运输、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及使用培训服务、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
2.2.3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建筑、结构、景观绿化、给排水、供配电、暖通、智能化、泛光照明等所有工程的施工和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措施项目、与周边道路及各类地上地下管网的衔接施工、五通一平、竣工验收及保修服务等。
2.2.4运营范围:负责项目全岛运营,并实现合同要求的经济目标,承担相关经济、法律、管理责任。
2.2.5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风险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沟通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收尾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含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审查及论证、预定位、预测量、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等)、协助施工许可证办理、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馆备案、配合竣工备案、整体移交、配合项目投用前准备、工程保修期管理等所有总承包管理和服务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内外协调和配合、与周边市政的衔接工程、场地准备及五通一平等临时设施工程、检验检测、系统集成、工程保险、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其他专项工作,并做好工程所需的各类检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的检测除外),满足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并交付的需要。
本次招标控制价 万元。
2.3计划工期:㈠建设总工期:18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期,至18历天期满前通过竣工验收)。
⑴设计工期:合同签订之日后3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图审,取得施工许可证。
⑵施工图预算工期:施工图通过图审后4历天提交通过第三方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⑶施工工期:15历天(从取得施工许可证及监理签发开工令之日起算,15历天内通过竣工验收)。
⑷试运营期:7个月。
⑸缺陷责任期:2年。
⑹运营期限:经营期限为10年,自试运营当天起计,每次签约周期为5年。在第一个5年期满后,符合考核标准且无重大运营过失,项目经营期续签5年。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㈠投标人: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同时具有以下资质的独立法人或联合体:
⑴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①资质或同时具备②、③资质,浙江省外承担设计的企业须提供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的备案信息截图或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住建厅出具的《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书》: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②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⑵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人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3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包括牵头人在内不得超过三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为承担设计或施工工作的单位。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㈡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7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必须注册在联合体牵头人单位);□(专业名称)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以互相兼任,□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工程总承包负责人的须提供);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0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结束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1 招标人对项目班子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要求:
组别
序号
岗位
提供证书人数(人)
资格要求及服务要求
总承包管理组人员
1
★项目总负责人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若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须由联合体牵头方委派)
2
造价投资管理人员
1
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或安装专业)
3
总承包管理人员
1
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
施工组人员
1
★施工负责人
1
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格,具有“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2
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人
1
市政公用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1人
3
采购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4
施工员
4
建筑工程专业1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2人、安装工程专业1人,均持有施工员上岗证书
5
专职安全员
3
具有有效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证书
6
质量员
2
市政专业1人,建筑专业1人,均持有质量员上岗证书
7
资料员
1
持有资料员上岗证书
8
造价员
1
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9
材料员
1
持有材料员上岗证书
设计组
人员
1
★设计负责人
1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2
建筑专业负责人
1
具备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
结构专业负责人
1
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4
电气专业负责人
1
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
1
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
园林景观相关专业负责人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7
驻地设计代表
1
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备注
1.上述人员中除项目总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余人员均不得互相兼任,所有人员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服务期同合同工期,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劳务合同。
2.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的养老保险必须在联合体牵头单位交纳,设计组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在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交纳,施工组人员的养老保险必须在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单位交纳。
3.以上标注★号位置的人员需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提供209月至投标截止期间任意连续三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个人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格式为准),缴纳证明中未明确表示中断缴纳的视为连续。
4.无★号标注的其他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项目班子成员,且须提供签订合同止前一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社保由投标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缴纳的也予以认可。
6.本项目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情形,投标截止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也不得有已中标工程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一)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下同】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为该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①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见投标文件格式);
②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7.上述人员到位率按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4.3、4.4款执行。
8.特别提醒:本项目建设内容中的配套用房需单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承包人提供的人员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要求。
㈢其他:
☑3.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
3.16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8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9投标人具有运营能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
4.电子评标
本工程实行电子招投标和电子评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注册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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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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