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工程地点:
宿迁市宿豫区
1.2工程规模:
工程总造价约2200万元
1.3工期:6历天,计划开、竣工:/
1.4质量要求:
合格
1.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的10%预付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完成工程量的50%,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后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97%;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付清(无息)。
1.6本次招标工程共分1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宿豫电商园区商业综合体照明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资格审查方法
本工程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
3.评标方法
本工程采用评标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其中技术标部分是否采用远程评标:?是□否;
□合理低价法;
1、投标报价:78分:ABC合成法。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C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初步评审后在有效投标报价中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值的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值抽取范围;若在A值的95%-92%(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A值的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B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若按上述办法仍未能抽取B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C值外)中随机抽取B值;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所有评标价。下浮系数K取值范围为95%、95.5%、96%、96.5%、97%、97.5%、98%;下浮率△取值范围为9%、10%、11%、12%、13%、14%、15%、16%;K、△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本项目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说明:1、评标价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的所扣分值为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为0.9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2、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数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3、有效投标文件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4、评标结束后,上述方法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5、B值一经抽取不因有效投标人的变化而重新抽取。
2、技术标评审:20分。
3、项目负责人业绩:2分。
4.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4.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该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4.3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4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以竣工验收证明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1300万元公共建筑亮化施工业绩。
注:(1)业绩证明材料至少包括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及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2)业绩证明材料所称的单位仅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至少加盖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法定名称章,须明确体现出建设单位确定以此业绩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或协议等)须加盖签订各方法定名称章或冠以用章单位法定名称的合同专用章。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发出;合同(或协议等)须明确体现合同签订;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明确体现竣工验收(不包括竣工)。上述材料要求明确的应符合逻辑,前后矛盾的不予认可。上述材料无法明确体现相应的,以落款为准,落款不一致的以建设单位落款为准。
(6)业绩证明材料应能够明确反映出建设单位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名称、竣工验收、量化指标(量化指标不一致的,以最小的为准)、工程内容等。
(7)业绩证明材料中出现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不一致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建设单位变更的,须提供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变更前后建设单位签订的继受协议等可以证明变更前后建设单位之间关联性的证明材料(不包括建设单位单方证明材料)。
(9)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量化指标,若业绩项目除招标范围内的工程之外还包括其他专业工程的,投标人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材料或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用以量化对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合同金额。
(10)投标文件使用的业绩出现注册建造师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投标文件中重叠业绩(仅限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重叠起止按招标文件在建工程认定标准的区间范围计算。
(11)若投标人提供分包项目业绩参与投标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建设单位可以以总承包单位替代,总承包单位应符合业绩要求中关于建设单位的相关约定(仅针对建设单位特有的要求除外,如建设单位变更等情形)。
(12)联合体业绩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13)竣工验收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组织参与验收的所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法定名称章,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须在竣工验收证明上签名或签章。(注:各方主体至少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14)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须与竣工验收日期当日各方主体实际名称一致;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注明的各方主体名称须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加盖的各方主体的法定名称章名称相一致。
(15)建设单位变更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须有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法定名称章和变更后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16)投标人须提供已履约完成的项目作为业绩参与投标;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由多份材料组成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工程内容与合同注明的工程内容不一致的,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范围内的项目全部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17)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如有多个竣工验收的,以最后一次竣工验收为准。同一工程内容和范围的项目出现多个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且竣工验收不同的,须提供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18)公共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不含商住楼),旅游建筑(如酒店、娱乐场所等,不包含酒店式公寓),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数据中心、广播用房等),交通建筑(如地铁、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交通枢纽客运站等,不包含冷藏库)及派出所、拘留所等。
(19)本项目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须从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库信息系统中链接,未按要求链接的,视同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资料。
4.6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4.7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7.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4.7.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4.7.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8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8.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4.8.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4.8.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8.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8.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4.8.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4.8.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4.8.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4.9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在投标时提供投标前6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1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证明;
4.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招标文件等资料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1月109:00至2025年01月117:30……获取招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网上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开标):2025年02月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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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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