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
为满足20深圳分公司抢险救灾一期项目高通量便携卫星基站采购项目需求,本次采购1套高通量便携卫星基站(包含便携式卫星天线、Ka一体化机、Ka调制解调器、内置北斗模块、天通模块、物联网模块、WIFI模块、4/5G基站模块、监控模块,航空箱、配套线缆、便携电池等组成,包含至少三年高通量卫星流量(每年不少于60GB)。
1.2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套) |
交货地点 |
交货期 |
1 |
高通量便携卫星基站 |
详见技术规范 |
1 |
深圳分公司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提供货物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无需安装),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更新与补丁、设备辅材、督导、调测、运输保险、卸货上楼、培训、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 |
本项目不划分包。
……
1.3本项目设置总价最高响应限价,总价最高响应限价为【不含税29.00】万元人民币,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总价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供应商代理要求
本项目允许代理商响应。如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高通量便携卫星基站仅允许代理唯一品牌响应,产品制造商不得再自行参与响应或该制造商授权代理商后再代理其它品牌响应。代理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同时须提供高通量便携卫星基站产品制造商签署出具的本项目唯一合法代理授权书。
业绩要求
供应商须具备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自有的【卫星基站】产品的销售业绩。
备注:
(1)业绩按合同签订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2)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3)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项目团队要求
本项目不作要求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响应资格的;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2022年1月1起)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D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标包)或者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响应。
产品资格要求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产品认证
2.4.1供应商响应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其中,供应商响应产品须提供以下进网证书及文件:
(1)供应商响应产品中涉及的Ka频段卫星地球站或卫星通信站或卫星系统须具备工信部颁发有效期内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
(2)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生产承诺函》,承诺内容:供应商承诺本项目进网设备在出厂时进网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即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承诺函格式自拟)。
上述证书将在工信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https://jwxk.miit.gov.cn/)进行相应核实,如查询结果与供应商所提供查询截图不一致,以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证书不符或不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报价予以否决。
注:最终成交人的进网许可证及承诺函将作为合同附件,为后续收货或工程验收付款的必要条件。
2.4.2供应商须提供本次响应产品(Ka一体化机)所对应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2.4.3供应商须提供第三方测试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详见技术规范书要求)。
以上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须获得CMA认证或CNAS认可,CMA认证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www.cnca.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CNAS认可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网站(https://www.cnas.org.cn/)的查询结果为准。
注:检测报告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在规定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报价予以否决。
其他要求
(1)授权文件:供应商响应产品可接入到中星26号卫星网,供应商须提供国家频率主管部门颁发的Ka频率使用许可证或具备Ka频段卫星运营商(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响应产品的入网授权文件。
(2)设备安全承诺书: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负责漏洞工作,并与工信部漏洞信息共享平台(网址:bttps://nvdb.org.cn/index简称 NVDB 平台)建立对接机制等。供应商须提供《设备安全承诺书》(承诺函格式见询比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注:《设备安全承诺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技术规范书有关于入网安全防范的要求。以上两点针对设备漏洞防护工作均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3)配合测试承诺书:供应商应承诺:如后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对产品有统一测试要求的,供应商应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要求(包括检测费用、检测内容等)完成相关统一测试(承诺函格式自拟)。
联合体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比文件获取
3.1 询比文件获取:2025年1月1
8时30分至2025年1月1
17时30分(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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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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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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