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名称:2025年度T1主楼出发国旗位LED显示屏维护保养服务项目;
1.2项目地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T1航站楼主楼三层(编号D3-LED01,D3-LED02)2个LED显示屏;
1.3项目规模及内容:1、每月检查、每年2次精密维护;2、设备修复;3、LED模组维修更换;4、S-BOX设备维修或更换;5、钢结构第三方专项检测;6、应急处置;7、整套系统的运行维护,保证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等。
二、采购范围
2.1采购范围:本服务项目的所有内容进行服务总承包。具体工作内容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项目需求、服务清单所列内容及说明为准。
2.2最高限价:人民币含税54万元。
2.3承包方式:上述服务内容由报价人承担相关的材料费、运输费、人工费、税金、保险等为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全部金额。服务内容范围内,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报价人必须对全部服务内容进行报价。
2.4维保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1年。如服务周期延长,在延长期间,每1个月据实结付一次,费用按照本项目合同费用折算。
2.5本项目合同仅为范本,合同内容以正式签订为准。
三、合格报价人
3.1参与项目的报价人须在参与项目前,注册。(注册时须在一体化系统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以及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扫描件),操作步骤详见一体化系统门户“供应商管理”中“帮助中心”的平台注册指引。
3.2报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3报价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3.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5报价人应对以下资格进行响应及提供承诺书:
3.5.1在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情形(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局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报价截止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
起计算)。
3.5.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报价,否则全部取消资格。
3.5.3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5.4不得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查询为准,报价人需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报价人处理)。
3.5.5不得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为准,报价人需按采购文件给定的格式要求从“信用中国”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未按格式要求截图或截图信息不清晰将作不合格报价人处理)。
3.5.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3.6报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3.6.1与采购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
3.6.2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被列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予合作对象名单且在限制期内。
3.6.3报价人、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存在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不得参与采购活动的情形。
3.6.4在最近三年内,报价人因腐败或欺诈行为而被政府或业主宣布取消报价资格。
3.6.5存在其它失信情况的。
3.7报价人应对采购人以下“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确定条件进行响应:
3.7.1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采购人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7.2通过向采购人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成交;
3.7.3借用他人名称、资质进行挂靠,或者将自己的名称、资质借给他人挂靠进行报价,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7.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合作对象;
3.7.5在采购过程与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协商谈判,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报价人利益;
3.7.6针对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或者在资格预审公示或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进行质疑,影响采购工作顺利推进;
3.7.7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3.7.8采购人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报价人拒绝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3.7.9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与采购人以及关联公司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报价人;
3.7.10发生向采购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情形;
3.7.11参与采购人非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两次(含)以上无效异议的合作对象,因其无效异议对采购人以及关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工作滞后的,可纳入非招标采购项目不予合作名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无效异议:
——异议主体不是报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报价人是法人的,异议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异议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异议人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明确的要求;
——异议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异议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其他属无效异议的情形。
3.8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项目实施、运行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予合作对象名单:
3.8.1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文件承诺的条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欺诈情形,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采购人或关联公司不利;
3.8.2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揽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3.8.3使用的设备、材料以次充好或提供与合同不符的假冒伪劣产品等降低质量情形或造成不良影响;
3.8.4因环保、噪音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3.8.5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发生上访维稳事件,或导致采购人或关联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
3.8.6虚报工程量或设备、材料结算量,拒不接受第三方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审定的工程造价,设备、材料数量,造成工程延误、设备材料到货期延误、结算滞后;
3.8.7拒绝履行合同主要条款,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
3.8.8因严重违约被采购人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3.8.9存在向采购人或关联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行贿等不廉洁情形。
3.9提供廉洁承诺书。
3.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11报价人应具备以下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上(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3.12报价人必须配备以下资质人员:安全员、低压电工作业等专业人员。
四、项目公告及登记
4.1项目公告为 2025 年1月2
09时00分至2025年2月1
17时00分,符合要求的报价人于2025年1月2
至2025年2月1
9时00分至
17时00分 (北京
,下同,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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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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