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磋商对象资格要求
2.1磋商对象基本资格要求
2.1.1.磋商对象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组织。
2.1.2.本次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2.2.磋商对象其他资格条件:
磋商对象须提供具有公积金和社保数据对接接口建设及运维服务能力相关证明材料。
2.3.磋商对象通用资格要求。
2.3.1磋商对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2.3.4磋商对象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2.3.5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也不存在任何与第三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相关的任何争议。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2.4磋商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4.1磋商对象被责令停业停产或破产状态的;
2.4.2磋商对象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4.3磋商对象或其投标产品/服务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管理灰名单或黑名单或准入限制名单,且在禁入期内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2.4.4磋商对象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4.5磋商对象近三年内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2.4.6磋商对象与邮储银行或邮政集团在既往同类别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重大纠纷或问题,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未妥善解决的;
2.4.7磋商对象在近三年内有违背社会责任事件被媒体曝光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2.6磋商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磋商对象,其响应将被否决。
4.获取磋商文件
4.1磋商文件获取:2025年02月2
至2025年02月2
,每日
9时00分至12时00分,
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
,下同)。
4.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叁佰元(¥300)整,售后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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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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