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19破17号对东莞市隆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责任告知书及通知函招标公告
日期: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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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二、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三)不得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行为。
(四)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内向人民法院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三)不得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不得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不得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行为。
(四)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
(五)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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