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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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YRZN-2025-03CG 项目名称###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采购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中小微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享受相关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应当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宁财(采)发〔2022〕275 号)文件。(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2) 监狱企业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的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545号)文件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参照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发办〔2007〕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策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注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27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件执行。 (5)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1】10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2)授权委托**人直接投标的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相关证明材料;(7)投标人在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以开标当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须提供书面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8)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是。投标人须出具《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货物类: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服务类: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接;工程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注:1、以上 3-6 项投标人可选择提供承诺函书,也可选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若二者均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2、根据宁财(采)发【2021】22 号《自治区采财政厅关于明确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分****公司授权基础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授权方式应当以项目授权为主。3、以上除特别注明外,证明材料不提供原件,其扫描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中相应部分,需保证上述资料扫描件完整并清晰可辨,如出现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评委有权视其为不合格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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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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