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常规检验类项目委托外送检验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4,600,000.00元
采购需求:
采购包1(一般检验项目外送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23,80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一般检验项目外送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23,800,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或累计实际结算款项达到采购预算,以先到者为准,该合同则自行终止。
采购包2(病理外送项目):
采购包预算金额:80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2-1 |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病理外送项目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800,000.00 |
- |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或累计实际结算款项达到采购预算,以先到者为准,该合同则自行终止。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声明函》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声明函》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资格声明函》。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一般检验项目外送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采购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采购包2(病理外送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采购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一般检验项目外送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提供《资格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资格声明函》
(4)投标人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诊疗科目包括: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如执业机构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时,需同时提供两者为同一法律主体或同一单位的信息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复印件。)
采购包2(病理外送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记录名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提供《资格声明函》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资格声明函》
(4)投标人须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诊疗科目包括:病理科),如执业机构名称与投标人不一致时,需同时提供两者为同一法律主体或同一单位的信息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复印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2025年03月2
至2025年04月1
,每天
00:00:00至12:00:00,
12:00:00至23:59:59(北京
,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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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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