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
★(1)本次采购内容为试验产品及零部件(图纸联系委托公司获取)。相关技术要求已按照标准规范标注于加工图纸中,供应商需严格按照要求加工,所有指标参数必须满足,不得负偏移;
★(2)负责将加工完成后的产品零部件运输至指定地点;
★(3)委派1人去甲方协助装配及维保工作,为半年。
注:以专用文件技术册为准
3.2 最高限价: WD20250309001-1: 144 万元;
WD20250309001-2: 115 万元;
3. 3 交货地点: 由采购单位指定;
4 合格的供应商
4.1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且为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2)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的采购活动。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供应商;
(7)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
(8)符合国家、军队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分公司或其他组织应答;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4.2 供应商 应当提供 资质证明
(1)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军队单位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人证书或证明材料或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近两年出具的任意一份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正文、附表、附注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报告正文应当有会计师事务所公章,2个注册会计师的签字和盖章);
(5)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 为准) 任意3个月本单位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纳税的银行转账汇款单或对账单等,证明材料应当显示税种和缴纳所属时期(认定税种不包括个人所得税);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提供近一年 (以谈判 为准) 任意3个月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复印件(提供银行转账汇款单或社保(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凭证,证明材料应当显示险种和缴纳所属时期;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报价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代缴社保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以总公司名义出具的红头文件规定的情形除外);
(7)提供类似项目业绩材料(合同、产品应用证明或相关产品设计成功案例等),业绩材料涉及甲方(或用户)为部队单位的,需隐藏相关部队单位名称、地址和人员等敏感信息,提供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视为无效业绩;
注:① 本 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上述所有 证明材料 需备有 原件 , 采购人在 评标 结束后将 视情 对供应商 提供 材料真实性予以审查 ;
② 事业单位或公办高校若无法提供上述(4)、(5)、(6)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须提供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的承诺函(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③ 除事业单位和公办高校外,确实无法提供第(4)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可以提供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其上级银行)近三个月内 (以谈判 为准) 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但需额外提供有效证明其为其开具资信证明的银行是其基本账户开户行(或其上级银行)的相关佐证材料;
④ 若法人直接参与应答可以不提供第(3)项内容要求提供的材料;
⑤ 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无法提供上述内容要求的材料的,需提供相应情况说明或佐证材料,其有效性由评审专家和采购单位最终认定;
4.3供应商应当作出以下声明 和 承诺
(1)提供不得为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的企(事)业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不得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具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的承诺书或证明材料(书面声明);
(2)提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材料,若成立不足要求年限则提供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3)提供不在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或装备采购活动的处罚期内,未被军队装备采购监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列入禁止参加采购活动黑名单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4)提供非联合体应答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5)未欠缴应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书面声明材料(书面声明);
(6)提供保密承诺书(书面声明);
5 谈判 公告、 谈判 文件发售 与 响应文件递交 :
5.1 公告 、 发售
、地点 、 和发售方式 :
(1)公告:公告见网至20 25 年 4 月 3 日;
(2)发售:与公告
一致;(北京
,
9:00-11:30,
14:0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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