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项目名称:北京酒店AED采购项目。
1.2 项目编号:CZ。
1.3 项目类别:货物类。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本项目不含税采购限价1.53万元,具体采购内容如下:
序号 |
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规格(尺寸)要求 |
技术参数要求 |
单位 |
采购数量 |
不含税采购限价(元) |
税率 (%) |
1 |
AED急救设备(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
科曼、久心、席勒 |
295mm*210mm*75.6m(±10mm) |
1.整机小巧轻便,重量(含电池)≤2.6Kg。 2.≥1.2m防跌,跌落后仍能正常工作。 3.要求IP55防水防尘等级。 4.设备支持一键切换中英文、一键切换成人/小儿类型。 5.要求≥7英寸彩色显示屏。 6.最大输出能量:≥360J。 7.开盖到充电至最大能量 8.具有CPR节拍器,且节拍器频率符合AHA相关规定。 9.工作运行环境:-5℃~50℃。 10.在待机状态,电极片可与主机预先连接。可自动识别成人、儿童电极片。可识别电极片有效期,检测到电极片快过期时给出报警提示。 |
台 |
1 |
15300 |
13% |
注:1、以上单价限价均为【不含税】价。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2、本项目采用固定金额采购模式。供应商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或总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最终结算应以具体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3、报价为除税费外的全包费用,即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全部价款、人工、交通、包装、运输、装卸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在成交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性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供应商在实际供应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在采购周期内由于市场波动而引致的风险。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序号 |
【交货】内容 |
【交货】地点 |
【交货】 |
1 |
AED急救设备(半自动体外除颤器) |
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大兴机场航源路与天兴五街交叉口南航城4号楼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天】内将货物配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及完成安装调试。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具体起始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询比文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如分公司参加本次询比,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分公司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2.2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3 供应商须能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提供204月
至响应截止日(任一天)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上该发票的检验截图)
2.4 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代理商,若为制造厂家,其代理商同时参与本项目的,代理商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若为代理商,则必须取得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若多家代理商同时提供唯一授权,唯一授权代理商均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注意:供应商为制造厂家的,须提供:①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三类);②所响应产品对应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①产品制造厂家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三类);②所响应产品对应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③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第三类医疗器械)④代理商须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合法授权书。)
2.5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询比项目。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同时参加本次询比项目。
2.6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7 被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8 被列入南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次询比
2.9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平台,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等付款行为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供应商须知》中第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询比文件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询比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询比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询比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
3、询比文件的获取
3.1 获取询比文件:2025年3月2
至202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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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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