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分中心)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日期: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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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标准厂房)项目已由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以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标准厂房)项目(项目审批文号:浦行审备〔2020〕280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京浦口区长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有(非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南京浦口区长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桥林片区兰花路以北、听莺路以西 2.2 招标范围: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该项目拟新建一栋车辆研发综合楼,建筑面积约6393.88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18
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20990000.00元 2.5 工程规模: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该项目拟新建一栋车辆研发综合楼,建筑面积约6393.88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执行。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3月
(含)以来,在本单位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16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
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
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
2、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在投标截止
前,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4、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其他。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7、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3号)的规定。
8、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9、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
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
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文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桥林片区兰花路以北、听莺路以西 2.2 招标范围:汽车检测与新能源技术配套(标准厂房)项目施工,该项目拟新建一栋车辆研发综合楼,建筑面积约6393.88平方米,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18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资格: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2、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1号文规定执行。 提供满足正文1.4.4条要求的承诺书。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3月
2、潜在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3、在投标截止
4、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第九章其他。
5、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
7、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3号)的规定。
8、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9、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 :2025-04-15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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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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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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