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5年杭州市分公司艺校数据机房集成备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2025年杭州市分公司艺校数据机房集成备电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ZJZT-2025-12046)
1.2采购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已落实。
1.5采购预算:135.1万元(含税),以Σ成交单价*预估数量签订合同。
1.6采购项目概况:本项目拟采购艺校数据机房集成备电所需的视频监控,数据机房门禁,后备电源等,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1.7采购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采购包。
1.8成交单位数量及成交份额:1名,份额100%。
1.9★本项目设置最高应答限价,最高限价为不含税总价1194600元,供应商应答报价高于最高应答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采购范围:艺校数据机房集成备电所需的视频监控,数据机房门禁,后备电源等。
2.2★交货期:UPS及蓄电池自订单下发之日起3内货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成,其余货物自订单下发之日起3
内货到指定地点。
2.3交货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2.4产品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2.5保修期:3年
2.6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3.供应商资格要求
2.
3.
3.1依法设立: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2财务要求: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向采购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1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或杭州分公司】“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列入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浙江省级】【工程物资(基础设施)-电源-蓄电池组-铅酸蓄电池-普通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或工程物资(基础设施)-拓展业务设备-拓展业务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摄像机】供应商黑名单且惩戒期未满的;
(11)在中国铁塔【全国或浙江省】供应商分级评价中被判定为【铅酸蓄电池】品类淘汰供应商(D级),且处于禁止参与中国铁塔【全国或浙江省】范围该产品类别新的采购活动有效期内的;
(12)按照采购人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合作处理措施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4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3.5控股管理关系:
(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2)供应商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3)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采购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3.6产品要求:应答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产品来源渠道合法合规。
3.7业绩要求:供应商自2022年1月至应答文件递交截止
,至少具有一个同类项目业绩【备电设备】。须同时提供:(1)合同关键页;(2)合同对应的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前述证明材料(发票除外)须加盖买方公章或部门章或合同章或业务章。
注:(1)以采购订单或结算文件或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和金额为准(若同时提供多个不同类型的有效证明文件,则以
早者为准)。
(2)项目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合同标的、合同金额(若有)、签字盖章页;
(3)若以合同对应的发票作为证明材料,则发票须同时满足:a、开票日期应不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且处于2022年1月至应答截止
区间内;b、发票购买方、发票销售方应与合同有对应关系;
(4)因证明材料不全或无法清晰辨别而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业绩,有权不予认可;
(5)案例业绩个数以合同个数计算(即同一框架下多个订单按1个业绩计算)。
4.询价文件的获取
……
4.1询价文件获取:2025年04月2
17时30分至2025年04月3
17时30分(北京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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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欣
电话:010-68809590
手机:13522553206(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kefu@bid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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