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依法注册的组织,并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具备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参选人已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登记的,仅需提供新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2.1.2 参选人须为本项目承诺开具符合国家服务行业税率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书;
2.1.3 参选人需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要求参选人至少为本项目配备1名培训主讲人员(取得营销师或营销培训师或企业培训师)和2名实战营销带队人员。
以上3名人员须提供人员清单列表、有效证书复印件、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若参选人委托第三方单位缴纳,还须提供参选人与第三方单位签订的社保代缴协议)。
2.1.4 参选人2017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参选人至少具备1例实战营销类和1例橙分期培训项目的相关业绩。如为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必须涵括合同金额、合同签章页、合同汇总表等)复印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如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和订单或发票复印件,时间和金额以订单或发票为准(如同时提供发票和订单的,时间和金额以发票为准)。
2.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2.2.1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2.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资格的;
2.2.3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2.2.4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的;
2.2.5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2.2.6参选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包参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的。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4参选人不足3家的特殊情况处理:
(1)唱价时,参选人少于3家的,比选人可对两家参选人继续组织评选、或与一家参选人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比选;
(2)唱价后,部分参选人撤销参选文件或者被否决参选后,有效参选人不足3个的,评选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但需在评选报告中说明继续评审的理由;也可以否决全部参选;
(3)评选委员会否决全部参选的,比选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重新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