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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主体 |
投标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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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资格要求 |
投标人须同时具有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电力工程设计火电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采购、施工能力。 |
3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至开标日(以竣工日期为准,并提供相应证明)须具有至少1个类似项目(新建30MW及以上火力发电EPC工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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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
1.投标人须满足本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总承包需要的人员数量、专业和安全要求。其中:
1.1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相应执业资格、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至少1个类似项目(新建3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工程并担任设计负责人)的业绩;
1.2施工负责人:拟派项目施工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B类证书、电力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至少1个类似项目施工承包(新建30MW及以上火力发电工程并担任施工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业绩;
1.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C类证书,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
2.注:
2.1上述相关人员须与投标人单位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提供近半年社保证明(并附在投标文件中)。
2.2至投标截止日,在其他任何在建项目担任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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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要求 |
1.投标人提供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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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未被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所列示的网站相应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提供近六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承诺书;否则做废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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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1. 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及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等。在实地考察过程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1)不具备履约能力;(2)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挂靠、租借资质等情况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法律法规对投标人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